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士阶层的兴起使得散落民间的失意门客、儒生回到乡村。再加上文吏与儒生间的逐渐结合,使得身处乡村的士开始与政治相关联,并被纳入与象征道德、礼仪的儒家正统之中。科举制度中更是将士阶层明确锁定在学校系统中,即乡绅。乡绅之“乡”反映就是一种对乡里社会秩序的维系功能、对乡村社会道德的教化功能。乡绅既要代表上层精英与官方话语中所倡导的仁义道德的文化形象,还要代表底层乡村社会主持管理乡里事宜。因此,国家层面虽然无法将其乡里行政设想完全落实到自然村,但其试图通过乡绅来达到对乡村社会成员的教化作用。乡绅因其文化象征而被赋予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的功能。因为农民已经默认了乡绅对儒家政治话语体系的注解权。国家视角下的乡绅因为深谙上层官场礼仪道德,也有些许官场人脉,因此被国家系统视为“自家人”,即使县级关于在处理乡村事务时,会谨慎处理与乡绅的关系。乡绅对县级政权起着制约作用,尤其在面对官方过分压榨乡村社会的情况下,乡绅在捍卫、保护乡村社会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身在乡村的权力空间。虽然官府在名义上有着乡村统治权,但士绅具有实际意义上的统治权。县级官府的活动代理人是衙役,乡绅的活动代理人是乡官。乡官又被称作“里正”或“保长”。他们在处理具体乡村事务时,还是要听从乡绅的决定。毕竟乡绅众多,因此在选择最具发言权的乡绅时,就要以个人德行威望、所处宗族中的势力、等级等因素作为考量标准。
国家在征粮征税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地方官府暴政,严禁衙役下乡催收,而是将协助征税的角色交给乡绅扮演。因此地方官在征税征粮时还需要亲自召集乡绅商议具体征收标准与数额,这样既可以规避地方官员对乡村社会的克扣与扰害,又可以使得乡绅尽量维护乡里社会的利益。乡绅这种乡村社会统治者与保护者的双重身份,在面对天灾人祸、官府信息滞后、官僚体系低效甚至失效的时候,征收粮税问题会变得格外棘手,官府与乡绅代理人——里正之间会产生冲突甚至会被抓进官府。这种情况下,乡绅就会亲自出面去官府调解矛盾,但这种调解的政治底线在于不能失去面子,否则乡绅会丧失民心,农民不再将其赋予政治保护人的资格。
当然,地方官与乡绅在乡村权力空间中,不仅相互制约,更多的存有相互利用的关系。乡绅的威望与其所在的宗族势力背景赋予了他乡村统治权力,但这种乡村政治权力的维护还需要官方的认可或者支持以示其统治的合法性,增加权威性的筹码。例如当存在农民悖逆或抗租时,士绅还是会将其交给官府处置,以示自身的合法性。(www.daowen.com)
在处理乡村具体事宜,尤其是关于土地买卖、借贷问题上,乡村社会有明显的契约意识。虽然乡村社会忌讳“诉讼”,认为闹上公堂很丢面子,但这种诉讼程序在官府与乡间都存在着,只不过民间社会更倾向通过非正式的村规民约的诉讼程序来调解,而主持调解者正是富有威望、调解能力突出的乡绅乡老。而官方也默认乡绅乡老的民间官司仲裁权。在处理诉讼事件过程中,乡村社会讲求私了,即使万不得已需要向官府诉讼时,也必须依照先民间调解再见官府的原则,否则诉讼者会被认为是对乡规民俗以及乡里道义的蔑视。而这个原则也恰恰是乡村社会自治的构成要素。即使这种乡绅自治虽然充满私下调解的办事风格,但明面上的正义还是深得人心,因为这种带有儒家伦理仁义道德的办事风格,不仅会给利益受损方在村民舆论中讨得说法、赢得同情,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血亲复仇的发生,更是从长远上维护了官方律法与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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