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妇女保护:出嫁女返回能否分得土地?

农村妇女保护:出嫁女返回能否分得土地?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到原籍后,史某遂向甲村村委会提出请求,要求分配适当土地以供其生产、生活之用。该村村委会经讨论后,以习惯规则“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自外嫁之日起即收回土地,以后再回来亦不得与村民争地”为由,拒绝分配史某土地。本案涉及农村妇女应否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本案中,甲村妇女史某在其丈夫死后,将户口迁回原籍,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享有相应份额的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保护:出嫁女返回能否分得土地?

2007年9月,甲村村民史某嫁至外村,与朱某结为夫妻,结婚后史某一直随丈夫在外村生活户口亦迁往该地。同年12月,朱某因一次意外事故身亡。随后,史某搬回娘家居住,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回到原籍后,史某遂向甲村村委会提出请求,要求分配适当土地以供其生产、生活之用。该村村委会经讨论后,以习惯规则“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自外嫁之日起即收回土地,以后再回来亦不得与村民争地”为由,拒绝分配史某土地。因未分得土地,同时亦不能取得其他土地权益(村里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他村民皆分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金),史某的生活极度窘困。无奈之下,史某遂以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史某此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经审理,双方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村村委会同意分配史某相应份额的承包地,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金。(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农村妇女应否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新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上这些法律规定皆明确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决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一份承包地;且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离婚、丧偶,皆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他相关经济权益。

本案中,甲村妇女史某在其丈夫死后,将户口迁回原籍,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享有相应份额的土地权益。而该村村委会却以具有传统封建色彩的“乡规民约”(认为出嫁女不能分得土地)为评价标准,拒绝分配史某土地,其做法明显违背了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应属无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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