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男)与张某于2009年5月1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几年来,由于在不同的省打工,夫妻感情一年不如一年。2013年5月,当马某得知张某红杏出墙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8月,马某向张某提出了离婚,张某表示同意。2014年6月,两人来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不巧的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李某(婚姻登记处主任)因公外出。马某向正在办理结婚登记的登记员申请离婚登记,但这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民政局只指定李主任一人办理离婚登记,其他婚姻登记员一律不予办理,还是等他回来再申请吧。马、张连续跑了几次,仍不见李的身影,两人返程火车票早就买好了,谁知离婚证迟迟办不下来,一气之下,他们以该县民政局不履行离婚登记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民政局败诉,并限期为马某、张某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问: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离婚登记只能由指定的婚姻登记员办理吗?(www.daowen.com)
答: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县民政局未依法履行离婚登记的法定职责,从而导致败诉。原来,民政局将离婚登记业务指定由李某一人办理,其他婚姻登记员只能办理结婚登记,其理由是离婚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后果严重,弄不好就会引起法律纠纷,处理难度很大。因此,这项业务必须由有经验的登记员专门承办。民政局基于这种考虑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是民政局未能按法律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显属行政不作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案中的离婚当事人连续几天申请离婚登记,结果无人受理。民政局不履行离婚登记的法定职责,严重违反了“当场予以登记”的法律规定,显属不作为,依照法律规定,该作为而不作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正确的。二是民政局将婚姻登记员的职责分裂开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九条规定了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三)签发婚姻证。法律所指的婚姻证包括结婚证和离婚证两种证件。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法律并没有将婚姻登记员分为结婚登记员和离婚登记员,也就是说,一名婚姻登记员既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本案人为地把婚姻登记员分为结婚登记员和离婚登记员,将婚姻登记员的职责分裂开来,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同时,民政局指定一人办理离婚登记,不仅吃了不作为的官司,还剥夺了其他婚姻登记员履行离婚登记法定职责的权力,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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