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流产后女性丧失生育能力,悔婚男方是否需赔偿?

流产后女性丧失生育能力,悔婚男方是否需赔偿?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11月,李玉怀孕,因未正式结婚,她无奈做了流产手术。2010年8月,李玉做了第二次人流手术。2012年春节,李玉发现自己因输卵管堵塞,已经丧失生育能力,而早已与她达到谈婚论嫁程度的男友,此时却又移情别恋。2013年7月18日,李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悔婚男友张江赔偿其因两次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续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因非法同居关系不能认定,法院无法支持李玉的索赔请求。

流产后女性丧失生育能力,悔婚男方是否需赔偿?

2006年初,李玉和张江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两人开始谈婚论嫁,经过婚前体检,两人到各自的村委会开了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但是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

2009年11月,李玉怀孕,因未正式结婚,她无奈做了流产手术。之后,两人先后到深圳打工。2010年8月,李玉做了第二次人流手术。李玉两次流产之后,张江的母亲还都按当地的风俗给李玉“挂红”(给礼物或是给钱)。

2012年春节,李玉发现自己因输卵管堵塞,已经丧失生育能力,而早已与她达到谈婚论嫁程度的男友,此时却又移情别恋。

2013年7月18日,李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悔婚男友张江赔偿其因两次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续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

问:李玉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认可?(www.daowen.com)

答: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以后,被告与原告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非法同居关系不能认定,法院无法支持李玉的索赔请求。

本案中,李玉和张江的关系如何定性,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如果两人是同居关系,则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到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同居期间两人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共同购置的物品,应按一般共有的规定处理;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如一方出于自愿扶养另一方,法律不干涉;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具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如果两人是婚外性关系,并未同居生活,则属道德问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从本案来看,能够为女性提供的教训主要是,选择同居,就意味着风险自担。成年人在出了事以后,要学会承担后果,即使是不利的。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趋势来看,各国法律均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但由于同居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同居关系中法律很难保护弱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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