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蓝某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了小包工头张老板,不久就当起了“二奶”,张老板为此特地在某新建小区买了一套房子送给蓝某,两人正式同居起来。张老板的法妻秀萍闻知此事后,打上门来,想追回丈夫为蓝某购买的那套住宅,认为购买这套房子的钱款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问:蓝某能否保住此套房产?
答:尽管目前“包二奶”在许多地方盛行,但“包二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蓝某与张老板属于同居关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蓝某与张老板的同居关系是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违背的,他们的行为如果导致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如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等,当事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老板给蓝某购买房屋就是以两人建立同居关系为前提的,购买房屋是为非法同居关系提供的一个物质条件。因此可以说,张老板买房子给同居者的基础关系是非法的同居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张老板购房给同居者的行为损害了张老板的妻子秀萍的利益,而秀萍与张老板的合法婚姻关系包括由此产生的婚姻财产关系都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不应受到侵犯的。(www.daowen.com)
关于房屋的归属,购房时,房子的产权证登记的是蓝某,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蓝某享有。如果日后张老板反悔,要求蓝某返还房屋,蓝某可以自愿返还。如果蓝某不愿返还给张老板,张老板无法寻求法律的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尽管张老板可以出具购房的付款凭证,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出资者,但法律亦不能支持张老板的主张。正如某甲若因赌博而欠某乙一笔债,因为赌博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某乙通过法律手段是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一样。
那么,合法妻子秀萍能否要回这套房屋呢?
如果秀萍能够证明张老板支出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秀萍有权要求蓝某返还此款。因为张老板购房给蓝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未经秀萍同意,侵犯了秀萍的财产权。但是,秀萍主张的只能是购房款,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蓝某,秀萍拥有的只是买房子的那部分资金,而不是房子本身。
如果蓝某能够返还秀萍相应的购房款,蓝某依然能继续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蓝某无力支付房款,则可用房屋折抵或房子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支付秀萍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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