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1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为此,原告依确认书要求前妻即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
问: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划分?
答: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有夫妻共有债务应共同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债务48542.1元,其原告与被告有约定均分的义务,故原告超额履行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先垫付的债务24271.05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www.daowen.com)
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从而促进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被提起诉讼,即债权人向夫方同时主张了权利,要求夫方清偿债务。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法院执行中对夫方进行强制执行,使夫方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夫方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妻方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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