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郑某(女)和孙某结婚。结婚后女方一直未生育,经检查,孙某没有生育能力。2012年,郑某和他人通奸怀孕生育1女,该女跟郑某、孙某一起生活。三四年后,孙某得知此事,双方即开始为此事争吵,并发展到动手打架,孙某并逐渐养成酗酒的恶习。2013年郑某向孙某提出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并无异议,只是孙某不同意抚养小孩,也不同意给付抚养费。郑某遂诉至法院。
问:孙某有抚养义务吗?
答: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虽结婚多年,但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上孙某没有生育能力,郑某同他人生育子女后,更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郑某提出离婚,应予支持。孙某虽与郑某共同生活,但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故应由郑某抚养孩子和负担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不因子女由谁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谁给付而改变。本案法院判令由郑某抚养其所生之女,且抚养费自负,这是为什么呢?(www.daowen.com)
这是因为,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有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一方或双方的再婚而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本案中,孙某没有生育能力,这是孙、郑两人都承认的事实。因此,该女与孙某不可能形成生父女关系。
该女是在孙、郑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又非收养,这就否认了该女与孙某的继父女或养父女关系。该女是郑某同他人通奸怀孕所生,这一事实,孙某是在孩子三四岁时才知道的。这种情况和民间的“借种”是有根本区别的。虽然“借种”是一种陋习,不能提倡,但所生子女为夫妻认同并进行抚育,形成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虽由一方抚养,但另一方应给付适当的抚养费。
本案中,孙某实际上是一直在受蒙骗的情况下接受孩子的,其在郑某要求离婚的情况下不同意抚养孩子,实际上是不再自愿承担本不属于他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该女的生母承担抚养责任,是合理、合法的。郑某确系该女生母,由其抚养孩子并付抚养费,是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该女由郑某抚养,抚养费自负,并没有侵犯郑某的利益,也没有剥夺该女受抚养、教育的权利。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子女受抚养、教育是其应有的权利,该女的生父对其有抚养、教育之义务,如郑某认为将来独自抚养女儿有困难,可要求其生父尽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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