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权益平等状况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权益平等状况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付给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父和生母的实际收入,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权益平等状况

沈某与朱某是中学同学,关系十分密切,2012年从中学毕业后,两人同到上海打工,期间两人曾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不久沈某怀孕。2013年4月,沈某生育1女。沈某要求朱某支付产期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朱某起初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无奈,沈某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女儿与朱某的父女关系并要求朱某负担女儿的抚育费。

问:本案应如何判决?

答:本案涉及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与亲子鉴定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

首先,血亲关系的成立是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经常涉及亲子鉴定问题。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父母双方、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作亲子鉴定的具体事项上又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鉴定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于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定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印证,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本案中,血液鉴定部门采用人体白细胞抗原与血型检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亲子鉴定,确认女孩为沈某和朱某所生。在这种情况下,朱某也承认自己是女孩的生父。据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做出朱某系女孩生父的判决。(www.daowen.com)

其次,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合法婚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女与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旧中国俗称“私生子女”。在旧中国非婚生子女不仅受到世人及社会的歧视,在法律上,他们也不能与婚生子女一样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观。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父母的过错所致,不应把对父母的谴责延伸到子女身上。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非婚生子女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二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付给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父和生母的实际收入,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本案中朱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其承担女儿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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