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丈夫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丈夫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刘某身患重病,从此长期卧病在床,张某不仅不闻不问,而且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张某仍然不予照顾刘某,刘某生活十分艰难。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夫妻间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定义务。发生纠纷,可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是会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的。

丈夫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张某和刘某居住在同一村庄,高中毕业时,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都同意。第2年,张某复读考上了大学,4年后分配到某市机关工作,但两人感情较好,时常通信,并互相探望。1年后,两人结婚。婚后刘某随张某到市里居住。后张某被提拔为科长,而刘某一直没有工作,平时做点小生意,张某逐渐觉得两人文化程度相差大,共同语言少,经常不归家,两人感情逐渐下降。但张某为了自己的前途,没有提出离婚。

2010年,刘某身患重病,从此长期卧病在床,张某不仅不闻不问,而且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张某仍然不予照顾刘某,刘某生活十分艰难。2013年,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每月负担其生活费用1200元。

问:刘某的要求合法吗?

答: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夫妻间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定义务。它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这对于保障老弱病残者的生活,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文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的扶养有下列特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是无条件的,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这也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www.daowen.com)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3)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扶养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履行的。否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发生纠纷,可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既可调解解决,也可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4)扶养的方式一般以共同生活中的扶养为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同住一起,进行直接扶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给付金钱或实物的方式进行扶养。

本案中,刘某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是会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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