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青年李×与刘×都在一家乡镇企业工作。李×与刘×2008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双方即登记结婚,婚后刘×住在男方父母家中。李×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结婚后,李×给刘×订下规矩,刘×花钱须经其同意,不得与男同志说话,每天下班后立即回家,没有李×陪同不得参加任何社会活动,稍有违反即惨遭毒打。此外,李×还经常因刘×做的饭不合口味或不喜欢刘×的穿着打扮等对刘×拳脚相加,稍有反抗,则会招来变本加厉的毒打。为了顾全面子,刘×一直隐忍不说,而一味地忍让,这使李×的大男子主义更加膨胀,最严重的一次是被李×打得全身青紫,两处骨折无法上班。
问:刘×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立法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都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要求结婚的男女,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男女双方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同等权利,在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也享有同等的权利。(www.daowen.com)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夫妻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监护、抚养、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有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其住所;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忠实、互相扶养,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当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的不同而不同。
在本案中,李×违法行为有:一是限制了刘×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的规定;二是侵犯了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违反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三是构成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违反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由于李×的大男子主义,使婚姻关系始终处于不平等的紧张状态,并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刘×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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