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案例解析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这两点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更强调对妇女社会权益的保障。明文禁止性骚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从六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包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系统、全面的规定。包括: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要求和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劳动就业权、择业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①根据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记忆负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②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夫妻间的抚养权、财产继承权、赡养的权利等。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即法律赋予公民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产权内容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制造者身份权等。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表现在:在结婚与离婚方面,妇女的权利与男子平等;在夫妻关系方面,妻子的权利与丈夫平等;在父母子女方面,母亲的权利与父亲平等,女儿的权利与儿子的权利平等;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方面,女性的权利与男性平等。(www.daowen.com)

2005年,我国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特点和亮点有:

一是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突现五大特点:

①更加强调对女性的社会保障权利。修改后将第四章的章名“劳动权益”变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增加的第29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这两点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更强调对妇女社会权益的保障。

②突出了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权利,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享有哪些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这些平等权利体现在:修改后将第21条改为第22条,内容变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将第23条改为第24条,内容变为:“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③妇女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表现在将第27条改为第28条,内容变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具有可操作性。

④既在劳动合法权益上予以了法律保障,又在法律上确立了妇女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地位和合法性。具体体现在第28条第2款“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⑤消除歧视,保障妇女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附加违法违规的条件和带有歧视性的条款,并针对女性生理特点,更细、更明确地规定了不能辞退的条款。具体表现在将第22条改为第23条,并增加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将第26条改为第27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二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突现三大亮点:

①明文禁止性骚扰。明文禁止性骚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大亮点,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响亮地对性骚扰说“不”。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无疑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大大减少各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②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国策。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中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③切实维护妇女人身合法权益,明确救助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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