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从而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多项法律,对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如: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作了相应的许多具体规定。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妇女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之后又于2005年进行了修正,其相关规定有: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www.daowen.com)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