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的老百姓对结婚历来十分重视。虽然现在的结婚不像过去那么烦琐,但是产生于西周的“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的“纳吉”(卜得吉兆后订婚)一直流传至今,而且在农村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结婚登记,说到订婚就必然要谈起彩礼。
下面分析婚约财产纠纷原因:
(1)传宗接代思想根深蒂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人类已进入21世纪,但许多父母,特别是农村的父母们,总把儿子能不能讨到媳妇当成自己的头等大事,如果办不到,不仅脸上无光,而且愧对祖先和子女。而当前步入适婚年龄的男女大多是独生子女,“不能白养、白送”的想法也逐步被许多人接受,作为男方家庭总是自觉不自觉地认为付给女方彩礼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许多男方父母宁可举债也要支付彩礼钱。
(2)商品意识的加深。自古以来,人们就将婚约视作契约的一种,男、女双方一旦订立婚约就要履行义务,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最流行的就是男方先“违约”,其支付的彩礼将作为违约金;女方先“违约”,收受的彩礼就要退还。因此,在许多案件中,女方为了避免返还彩礼,往往多次拒绝登记结婚,迫使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随着商品意识不断深入人心,不仅这一习俗沿袭至今,而且又有了新的发展。现在,凡与婚约相关的行为都可以转化为货币或商品。同时还出现了以媒人为职业的群体,一旦婚姻成功,他们可以收取几百元的“好处费”。这与过去某地流行的请媒人吃“十八顿半”相比可谓“进步”不少。
(3)媒妁之言与现实的差距。媒妁之言不仅是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关键,也是订婚成功的基础。尽管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但在农村,青年男女的相识一定程度上还需媒人的介绍,因为这种方式对广大农民来说比较牢靠。由于考虑到今后的生活质量,男方的经济条件始终是女方选择对象的首选,因此作为媒人,为了迎合女方的心理以提高成功率,就会将男方的经济条件有所夸大。一旦女方发现言过其实,就会拖延或拒绝登记结婚逼迫对方提出解除婚约,这种情况又以双方或女方家庭条件比较优越居多。如某地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均有公司开办,但经过交往后,女方觉得还是自己家庭的经济实力强于对方,由此拒绝登记结婚,导致男方为彩礼将女方告上法庭。
(4)非法同居多。有的青年男女追求感官享受,订婚后不久就同居,有的甚至怀孕、流产,一旦发生纠纷,矛盾就更加突出。这也是目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撤诉、调解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因为男方考虑到与女方曾经同居过,在彩礼返还时就予以一定的让步。(www.daowen.com)
(5)一方患病或遭遇其他意外伤害。青年男女订婚后,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如发现对方患有乙肝、肺结核等慢性疾病,或对方因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的,解除婚约的可能性就较大。如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方经婚检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女方遂拒绝登记结婚,男方只得提出解除婚约并为彩礼提起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会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决,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
婚约财物纠纷案件的发生,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民间矛盾,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我国各地虽然风俗不同,但概括起来,婚前财物的种类大致有三类:一是定亲前的“相家钱”,即男女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家时,男方给女方的钱。其金额一般为660元、888元、1001元或1010元等,取“六六大顺”“发发发”“千里挑一”之意。二是定亲时的彩礼钱(含物),即过去所称的“聘礼”,是男女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时男方给女方的金钱或金银首饰、衣物等。金钱数额或者财物的种类虽然各地不同,但一般均在1000元以上。另外,定亲时还有“看钱”(主要是男方亲朋在吃“定亲饭”时所给)、压婚钱或压婚物(意为“定金”,即女方一旦跟男方订亲,则该女不得再另嫁他人)、“四彩礼”(米、面、肉、点心)等。三是定亲后的过节钱(逢年过节时男方给女方的钱)、“改口钱”(男女双方定亲后,女方给男方父母倒一杯水,并叫声“爸、妈”时,男方父母给女方的钱)、结婚钱(即办理结婚登记前男方给女方的钱,一般数额较大,平均约为5000元),以及在结婚前男女双方的其他财物往来。
人民法院对婚前财物纠纷的处理一般为:①女方向男方索要的钱物,由女方返还;②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不予返还;③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是索要或纯粹是男方主动给女方的钱物,一般不予返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一些较难认定的案件,法官会运用“自由裁量权”来进行案件裁决,可能会判令女方(或男方)“酌情返还”。对于男方起诉,女方仅在答辩状中提出曾给付男方钱物,要求从中抵扣的,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的规定,不予支持。如女方想从中抵扣,则需要通过反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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