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传统的男婚女嫁观念和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村妇女都是婚后到男方家中生活,而土地资源是不动产,不能带来带去,所以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涉及对象包括农嫁非、农嫁农、离婚丧偶妇女、上门女婿及他们的子女。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农嫁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当地的土地调整中,部分农嫁女或被剥夺了土地承包权,或减少了土地承包量,或是分给质量较差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土地承包“30年不变”,村里取消了机动地,失去了土地承包权的妇女也就越来越多。二是农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逐步转向土地补偿金分配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发展为强制迁户口和剥夺选举权问题。
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涉及农村各种关系,互相牵连,互相影响。一是利益关系复杂。土地权益问题从本质上涉及的是村民资格问题,很多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村民除了享受土地承包权,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集体福利,当共分一块“蛋糕”,且人数与“蛋糕”数量成反比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农嫁女就成了排挤对象之一。二是人员关系复杂。据调查,涉及土地权益问题的除农嫁女,还有大中专生、挂靠户等,由于互相牵连,互相影响,给问题的处理带来更大难度。三是村两委干部求稳怕乱的思想。村干部瞻前顾后,担心给一名农嫁女解决土地问题,会有其他多名已嫁出村的妇女要求回来和以后其他妇女不离村,造成村里秩序混乱。
农嫁女土地权问题包含的因素众多,关系复杂,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1)法律对男女结婚后有居住地选择权的规定与“从夫居”传统习俗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目前在广大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还是男女结婚成家的主要形式,因此,农嫁女结婚到男方家居住视为正途,而男方到女方落户在许多地方被视为反传统行为,他们的村民资格遭到排斥,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在人多地少和集体福利待遇较多的村,由于人员流进大于流出导致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而法律上又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即没有规定村委会不给农嫁女土地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造成村干部对法律知而不理。
(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为了提高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1984年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应在15年以上,2003年《土地承包法》在第10条进一步明确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但“从夫居”习俗使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结婚而流动,这样就形成了失去土地承包权的机会。
(3)承包对象与法律关系的矛盾。《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由于承包方是农户而非个人,妇女出嫁后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出嫁妇女从娘家获得补偿,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并把这种物权细化到家庭成员。如果妇女出嫁后,娘家和夫家都进行土地承包数量的调整,往往会出现时间上的断层,甚至遭到人为的阻碍。从现实情况来看,两种做法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www.daowen.com)
(4)户籍限制放开与村民资格确定的矛盾。多年来的农村制度习惯以户口为依据确认村民资格,有的村就以“人户一致”为由,强制要求农嫁女迁出户口,从而否定村民资格,取消所有相关经济权益。特别是一些经济实力较好的村,出嫁女不肯迁出户口,新娶的媳妇则按传统必须迁入户口,客观上造成人口密度大。
(5)现有法律与村规民约的矛盾。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很多农村地区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经2/3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取消了少数人的农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法律倒置现象。由于对违法的村规民约缺乏监督机制和纠正措施,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难度较大。
(6)问题的涉法性质和法院不介入及执行难的矛盾。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涉及《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众多法律的贯彻实施问题,在具体处理中又遇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条文的冲突。近年来,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很多妇女在行政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仿效“秋菊打官司”,寄希望于法律途径的解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又有了新规定,不受理土地补偿款的诉求,涉及土地承包权的诉求也执行不了。
为此,为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一是加大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力度,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对干部群众进行社会性别培训,增强其性别平等的意识。三是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四是畅通司法救助渠道,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合法权益,制定有关配套法律法规,探索解决农嫁女土地权益诉讼案件的有效办法。五是建立土地仲裁机构,形成长期的组织和制度保障,形成政府部门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长效机制和规范体制,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提供一种更可靠更长远的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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