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取得重要成果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取得重要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数农村妇女对政府、村委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调查显示,61.3%的农村妇女认为乡、县政府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很重视”和“比较重视”。村负责人认为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作用很大和较大的比例高达87%,而同样认为的农村妇女和男性农民也分别有67.4%、70.5%。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取得重要成果

调查数据表明,近年来,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一定遏制,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

(1)农村妇女参加基层选举的参选率较高,村两委女性成员在村务工作中作用较大

参选率指标可以度量农村妇女的参政热情,表明农村妇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政治权利的状况。调查显示:在村委会选举中,有77%的农村妇女去投过票,即2/3的农村妇女直接参与了基层选举。

调查显示:有71.8%的村有女性村委,62.4%的村党支部有女性支委,而村负责人对女性两委成员在村务工作中作用的评价是比较高的,有75.5%的村负责人认为女性两委成员在村务工作中的作用很大和较大,认为作用很小和较小的只有3.8%。

(2)农村适龄女童失学辍学现象减少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调查显示,92.7%的村负责人认为,目前已经没有和很少有农村适龄女童失学辍学的现象。“家庭经济困难”“没考上”和“自己不愿意上”是目前造成农村妇女小时失学的3个主要原因,性别歧视因素的影响已很小。

(3)35.5%的女性农民工属于发展型外出

调查结果表明,33.2%的女性农民工到城市工作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在农村家庭生活困难,到城市赚钱”,还有18.9%的女性农民工是“赚钱给子女或弟妹付学费”。数据同时显示,有20.2%的女性农民工是期望“寻求个人发展或创业”,有15.3%的人是想“见世面、长知识、学技术”。可见有35.5%的农村女性在寻求发展机会,这表明女性农民工中已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发展型外出。

(4)女性农民工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较少

调查结果表明,找工作时,认为因自身性别受到歧视的女性农民工为16.5%,而男性农民工为17.3%,因此,农民工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现象不明显。女性农民工在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与男性农民工差别不大,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还略高于男性。

(5)农村医疗条件进一步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

我国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调查显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猛、农村妇女受益匪浅。被调查的90%的村目前已经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其中95%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合作医疗。从目前到县城看病的方便程度来看,有77.3%的农村妇女认为很方便和比较方便。(www.daowen.com)

调查显示,68.2%的农村妇女怀孕后做过产前检查,女性农民工怀孕后做产前检查的也有62.3%,而且年龄越小的怀孕后做产前检查的比例越高。

调查还显示,不同年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住院分娩率差异很大。34岁及以下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在乡镇卫生院、县城或城市正规医院生育第一个小孩的比例大大高于35岁及以上的,这说明和过去相比,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6)自主婚姻占据主流,农民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农村妇女拥有了更多的家庭财产管理权

调查显示,有86%的农村妇女、87.7%的男性农民认为目前找对象最好的方式是自由恋爱,这说明农村的自主婚姻已经占了较高的比例。无论是村负责人、农村妇女,还是男性农民,都有85%左右的人认为,和5年前相比农村离婚的人数变化不大或更少了,这说明,农民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

在家庭财产管理方面,数据显示,有56.6%的农村妇女表示是由本人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在管钱。而且,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的财产权益受到了重视,95.6%的村负责人认为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能带走“分得的家产”,其他农民群体也有85%左右赞同这一观点。

(7)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有81.1%的农村妇女、88.2%的男性农民知道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城市农民工对《劳动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次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有71.7%的女性农民工、77.2%的男性农民工知道有《妇女权益保障法》。

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还表现出了权利意识提高的特点,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直接找他说理”的行为方式比例最高,有50.9%的农村妇女、40.8%的女性农民工采取这种维权方式。其次,25.9%的农村妇女、23.8%的女性农民工采取“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

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人已经对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听说过”“很了解”“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农村妇女达77%、女性农民工有68.7%。

(8)多数农村妇女对政府、村委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调查显示,61.3%的农村妇女认为乡、县政府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很重视”和“比较重视”。有57.8%的农村妇女认为其所在村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得“很好”和“比较好”。村负责人认为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作用很大和较大的比例高达87%,而同样认为的农村妇女和男性农民也分别有67.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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