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小型房地产企业会计、税务、审计手册

小型房地产企业会计、税务、审计手册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执行局因周某与钱某债务纠纷案执行周某的财产,在F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查询周某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人民法院查询房地产权属登记,其查询的法律属性为司法行为,即司法查询,是人民法院收集诉讼证据的调查询问。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司法查询,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小型房地产企业会计、税务、审计手册

【基本案情】

F公司在B信用社贷款70000元,周某(F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有房地产担保,在F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法院执行局因周某与钱某债务纠纷案执行周某的财产,在F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查询周某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F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依据法院协助查询通知,向法院出具周某的房地产权属设有抵押登记的查询结果告知书。法院执行局依据该查询结果,将周某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其所得用于执行周某偿还钱某债务的生效裁判。郝某购得N法院拍卖的周某的房地产。事后,B信用社认为F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向法院出具的协助查询结果错误,导致其享有他项权利的房地产被拍卖转让,权利受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F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的协助查询违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侵权赔偿。

【纠纷焦点】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司法查询的行为可否作行政诉讼对象。

【审理分析】

法院认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司法查询的行为不可作行政诉讼对象。其理由:

(1)协助查询不是行政行为。查询的法律属性由查询人的身份所决定。人民法院查询房地产权属登记,其查询的法律属性为司法行为,即司法查询,是人民法院收集诉讼证据的调查询问。协助查询为辅助行为,法律属性为法定协助义务,非法定权利(权力)。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司法查询,既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自主行为,而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行政行为,房地产权属查询不是行政行为。

(2)协助查询不具有行政效力。查询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协助查询也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协助查询结果可作诉讼证据使用,但并不当然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协助查询结果只有被查询人采信,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司法、仲裁裁决,或行政处理的根据时,才具有法律效力。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查询结果能否产生司法效力,由人民法院决定,并非由协助查询结果自身或协助查询人——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所决定。人民法院采信协助查询结果,须遵循证据采信规则,并非单纯依据协助查询结果作出裁决。

(3)协助查询的合法性由查询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定协助义务所决定,并非协助查询结果所决定。并且查询的法律责任由查询人承担,不由协助查询人承担。协助查询人只对查询人承担提供协助查询结果正确和虚实与否的法律责任,不对非查询人承担查询行为和结果的法律责任。协助查询结果错误协助查询人向查询人承担责任。协助查询结果错误,并不必然影响他人权利。只有当错误的协助查询结果经查询人直接采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时,才可能影响他人权利。

协助查询人只有在擅自扩大协助查询范围,侵害他人权利时,才应当承担擅自扩大协助查询范围的法律责任。本案F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法院查询周某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向法院提供失实的协助查询结果,应当向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应当向法院以外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4)协助司法查询不具有可以行政诉讼性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司法查询,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规定,行政主体协助司法查询,是行政主体的法定协助义务,不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F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法院查询周某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案例解析】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司法查询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取决于以下因素:

(1)协助司法查询的法律作用。

司法协助查询结果告知文书,是诉讼证据,如何采信,由法律规定;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www.daowen.com)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协助司法查询的法律属性。

查询的法律属性为取证。查询之意为调查询问,查询为诉讼程序中的收集证据行为,非实体处理行为,查询结果可作证据使用。收集证据为司法裁判、仲裁裁决、行政处理的前置程序。权利的设立、变更、移转、灭失以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行政处理为根据,司法裁判、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则以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因此,查询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不设立、变更、移转、灭失权利。

查询行为的法律属性由查询人的身份所决定。查询人为人民法院,其查询行为的法律属性为司法行为;查询人为行政机关,其查询行为的法律属性为行政行为;查询人为律师,其查询行为的法律属性为法律服务行为;查询人为主张或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其查询行为的法律属性为民事行为。无论哪种查询,都不具有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效力和种类。

协助查询为辅助行为。协助查询的法律属性为法定协助义务,非法定权利(权力);是辅助行为,非自主行为。协助查询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不设立、变更、移转、消灭权利。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并非都是行政行为。

(3)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司法查询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可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司法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不属于法定登记种类,不是登记行为,不具有登记效力,不属于房地产登记行政行为;它属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履行法定协助司法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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