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于云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需求与对策研究

基于云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需求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逐渐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由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政策也发生了系列变化:第一,由单一部门转变为多部门协作;第二,进一步加大了经济扶助力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再次提出应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怀力度,要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基于云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需求与对策研究

2000年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逐渐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2007年,我国开始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也陆续出台。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卫生部门的总体协调部署下,各省(区、市)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开始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动员多方力量,保障力度从最初单纯的经济救助延伸到了医疗服务、生活帮扶和精神慰藉等多个层面和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家庭的特殊困难和实际需求,初步构建起了以“经济扶助制度为主,社会关怀为辅”的帮扶模式。

为完善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实际困难,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于2007年决定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首先选择了全国10个省市[1]为试点地区,对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给予经济扶助。

2008年,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求通过逐级申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女方年满49岁后,夫妻双方可享受和领取扶助金。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2012年国家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了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和135元(死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成为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定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政策,扶助受益群众逐年增加,2013—2014年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对象增加了10万人(从67.1万增加至77万),其中“失独”家庭的特扶对象由40.7万人增至47万人。

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发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由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政策也发生了系列变化:第一,由单一部门转变为多部门协作;第二,进一步加大了经济扶助力度。从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和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和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第三,保障内容除原来的经济扶助外,新增了养老保障、医疗救助和社会关怀方面的内容,以满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多方面的需求。

2014年1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突出显示了社会关怀和多方参与的重要意义和实际作用。通知从生活、养老、健康、精神以及生育5个方面,对社会关怀工作提出了较为具体而全面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www.daowen.com)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再次提出应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怀力度,要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再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进行调整,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取消了扶助金的城乡差别,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和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2018年各省(区、市)根据中央精神和实际情况又相继出台了有关提高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例如北京市将“伤残”和“失独”家庭的扶助金分别提高至每月590元和720元;贵州省提高至每月350元和700元;云南省提高至350元和450元。表1[2]总结显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在2008—2018年间5次增长的情况。

表1 2008—2018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调整变化情况(单位:元)

为切实推动扶助关怀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7月13日和2016年6月23日连续两年组织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会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均派代表出席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联系人制度,建立由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家庭成员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切实解决好这些家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在随后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划,如《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等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均作为优先帮扶对象之一,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关怀和重视。

2018年1月,为了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再次要求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可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对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做出指示,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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