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具有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属性,这些特殊属性形成了文化产品自身的独特性。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神性
文化产品虽然是以特定的物质形式走向市场的,但它有别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特殊性,在于其物质形态背后蕴含的精神属性,消费者主要是消费文化产品的精神内涵和精神价值。文化产品种类繁多、形式各异,不同形式的文化产品都是作为“意义”的载体存在的。文化产品消费的核心是对于意义的理解、阐释和领悟,消费者通过不同形式的意义载体这一媒介,达到认知和情感的沟通。文化产品的精神性集中体现为意识形态性。文化产品不但能满足消费者个人的精神需求,还能对其思想观点、价值立场、人生态度、情感取向、世界观等产生重要影响。文化产品的精神性,要求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与文化服务的提供者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注重文化产品的价值导向、文化品位和思想内涵,为社会提供积极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必须要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承担相应的社会文化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等主流意识形态服务。在我国现阶段,文化产品的生产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而且要对这一需求进行积极的引导,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二)创意性
作为一种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产品,创意常常被看作是文化产品的灵魂,创造性越高,文化产品的价值也就越大。因此文化产业又被称为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品的创意性既体现于产品的内容也体现于作品的形式,充满想象力的内容、新颖的形式表达都是文化产品创意性的具体体现。但是,创意性并不排斥程式化,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文化产品的程式化是由文化产品作为大众文化消费品的性质决定的。大众文化消费品必须面向最广泛的大众,为他们提供喜闻乐见的产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故事的程式化、生产的大规模复制都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佳路径。
(三)多义性(www.daowen.com)
文化产品是意义的载体、交流的媒介。在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活动中,生产者与消费者通过产品这一媒介实现沟通。在文化产品的生产环节,生产者为产品植入意义,在消费环节,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来阐释产品的意义,通常二者并不能达到一致。文化产品的意义和价值是由消费者的理解而非生产者的意图与权威来决定的。文化产品只要进入消费领域,就再也不能按照生产者原有的意图而存在。不同的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人生境况、审美偏好对于产品的意义可以进行个性化的解读。同一种文化产品,因消费者的不同解读,对其价值的判断也会大相径庭。这种多样的阐释与解读不断赋予文化产品以新的意义与内涵。罗兰·巴尔特把文学文本分为“可读的”文本与“可写的”文本。文本的“可写”性正是文本多义性的体现。文化产品的多义性实质上是文学理论中读者主体性的体现。“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到的是“易”,道学家看到的是“淫”,革命家看到的是“排满反清”,才子看到的是“宫闱秘事”,而大众则把它作为“爱情+消遣”的读物。这些既体现了读者的主体性,也反映了文化产品的多义性。
(四)公共性
(1)公共物品与私用物品。①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即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并未减少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效用,无论多少人使用该物品,他们获得的平均效用不变。非排他性即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时无法阻止他人同时使用该物品,无法阻止是因为阻止成本太高。②私用物品与公共物品相对应。一个人使用或消费私用物品意味着他人不能同时使用和消费该物品,私用物品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与排他性,即敌对性、排斥性。
(2)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权属关系发展经历了从私用物品到公共物品的过程,公共化是文化产品发展的大趋势,公共性是文化产品的本质属性。①大多数文化产品以私用物品的形式存在。②从生产过程来看,文化产品从生产到成品的过程,实现的是由私用物品向公共物品转化的过程。③从权属关系变化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的文化产品是由私用物品转化而来的。根据产权与使用归属性质,可以将文化产品分为完全意义与相对意义的公共文化产品。完全意义的公共文化产品,自其生产成形,便获得公共文化产品的属性,如街头雕塑,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设施。相对意义的公共文化产品是指产品的所有权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为著作权人所有,在著作权人去世50年后,其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文化产品,对于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类失去著作权保护进入公共领域的文化产品即相对意义的公共文化产品。总体上看,作为私用物品的相对意义上的公共文化产品,是其所有权公有化的结果。总之,尽管多数文化产品在现实形态上表现出程度不同的私人性,但是从文化产品的发展与本质属性来看,受物质载体的表现形式、精神内容的产权性质等因素制约的私人性只是暂时的,公共性才是文化产品最本质的属性。
(3)文化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文化产品公共性的实质是文化价值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为特定群体所共享,个体的消费并不会削弱其效用。同时,也很难阻止他人对于产品的共享。如新闻可以为世界各国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同时接收,其内容照样完整、鲜活,受众的增加,既不增加供给的成本,又不减少消费的精神内容。阻止他人对新闻的共享也是很难做到的。从全人类的角度看,作为人类的记忆、智慧与人性的表征,文化产品还具有超越地域、种族、国家的公共性。因此,从文化的公共性、群体性的视角来看,任何文化产品在本质上都是公共的,与共同体全体成员的身份认同相关,正是在这种认同过程中才成为具有完全资格的文化产品或服务。没有经过共同体成员接受、认同的产品是边缘性的。真正的文化产品总是在传播、流传的过程中才完成的,其意义才充实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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