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体制及证券投资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体制及证券投资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的证券、期货监管体制正式形成。⑤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⑧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同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监部门一同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共同承担着保护投资者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体制及证券投资分析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证券监管体制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其变迁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这个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除了国债发行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与之相应的是,该阶段并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第二阶段(1986~1992年)为多部门分散监管体制阶段。1986年上海设立了第一家证券柜台交易中介机构(工行静安信托证券业务部),标志着柜台交易形式的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投资公司债券等)开始起步,之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建立,标志着我国开始出现集中统一的证券交易所。此时形成了多部门分散监管的证券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1992~1997年)为分散监管体制向集中监管体制的过渡阶段。一方面,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消除了股票市场姓“资”还是姓“社”等疑虑,从理论上和思想上排除了证券市场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自1996年以后在连续四次降息的刺激下,我国证券市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股票市场持续升温、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暴露出原有的管理体制的不适应性,这使得政府意识到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重要性,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为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这一阶段的证券监管体制虽然首次确定了独立的专门性监管机构,但这一时期的证券市场监管还具有分散监管体制的诸多局限,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效率也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

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为集中型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巩固发展阶段。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我国充分认识到金融风险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因此中央决定大力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其中一项重大举措就是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证券市场。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的证券、期货监管体制正式形成。

(二)我国主要证券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包括以中国证券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主体的全国集中统一监管和以中国证券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自律监管两个组成部分。(www.daowen.com)

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其基本职能有:①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②加强对证券期货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③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④负责组织拟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等。

其基本职责有:①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②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③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④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⑤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⑥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⑦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等。⑧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⑨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⑩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其主要职责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证监会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按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履行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自律监管机构。《证券法》颁布实施以来,证券行业自律管理不断得到加强,为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的自律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深沪证券交易所

(1)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国家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能有:①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②制定证券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③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④监督、检查会员的职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处罚。⑤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⑥收集、整理证券信息,建立行业诚信记录和诚信评价制度。⑦开展证券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⑧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筹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同时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联的各项服务。1990年11月26日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并于12月19日开业;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投入试运营,同年7月3日正式开业。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同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监部门一同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共同承担着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政策秩序的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有:①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包括规定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交易交割事项等。②对会员的监督。包括具体的上市规则,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上市协议与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处理违反上市公司规则的公司等。

证券交易所是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在日常工作中配备了相当的专业人员和先进有利的技术手段,负责对会员业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活动的自律工作,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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