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在证券投资分析中的作用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在证券投资分析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由于市场的不完整性,有必要对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但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绝非政府机关一家所能包揽,政府主管机关必须同其他性质、层次的监管主体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分工与配合,才能组成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互支持,缺一不可,这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在证券投资分析中的作用

上一节中我们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了分析介绍,实际上这三种监管体制都是在经历证券市场动荡、监管失灵和加强监管的循环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各自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在任何国家的证券监管实践中,以政府监管为运作核心的集中立法型体制必然需要行业自律的有效辅助;以自律管理为传统重心的自律型体制也同样离不开政府监管的支撑;更多的是两种监管模式的相结合。因此,对于证券监管体制的优劣和选择的关键在于对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的辩证分析。

(一)自律监管概述

自律的定义是:由同行业的从业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身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本行业的繁荣发展。

证券业自律监管组织通常包含两个层面的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其基本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二是在监管市场参与者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三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和运行效率为出发点,处理争议并实施仲裁,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二)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

由于市场的不完整性,有必要对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但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绝非政府机关一家所能包揽,政府主管机关必须同其他性质、层次的监管主体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分工与配合,才能组成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互支持,缺一不可,这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与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不同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其建立自身市场之初,大多采用概念引进、制度模仿等手段,其证券监管通常完全依赖于政府。尽管这些国家都是仿照西方模式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但这些证券交易所事实上仅仅是政府意向和利益的体现者,而不是市场参与者维护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的自然产物。在市场深化的过程中,这些国家开始放松对证券交易所的控制,让其逐步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同时,许多国家开始设立证券主管机构,以便在不放弃行政监管的同时,解除证券交易所作为政府一枝的他律责任。

(三)政府监管的优劣分析(www.daowen.com)

以政府监管为主要监管体制的集中立法型体系具有如下优点:①具有超脱于市场参与者之外的统一管理机构,能够更为公平、客观、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更为有力地维护市场秩序等。②具有专门的证券立法和有力的证券法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权威性和管制的深度和广度,突破了跨区域的管制界限。③政府监管机构作为纯公共机构,其非利益导向型使之更为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④政府部门在监管结构中的最高地位使得政府监管可以有效限制自律组织的“自利”弱点并加以合理引导和利用。

但是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①由于证券市场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其涉及面之广、难度之大和监管内容的多样性,使得单靠政府管理机构而缺乏自律组织的配合,很难实现既有效管理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目标。②由于政府监管与自律机构相比距离市场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这使得政府监管的直接成本更为高昂,从而降低了监管效率。③政府监管工作者往往受到专业知识和素质所限,对层出不穷的技术问题可能会处于束手无策的地步。

(四)自律监管的优劣分析

以自律管理为主要监管体制的自律体系具有如下优点:①自律监管的主体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这样的地位决定了他们能够及时地掌握市场信息,能够对市场的短暂变化做出敏感的反应。②自律组织紧靠市场,发现违规现象的概率很高,有利于打击投机现象。③自律监管的动力来源是市场参与者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不仅是对其短期利益的补偿,更是对未来违规行为的警告和对其长期利益的保障。④自律监管在范围上比他律监管更为宽泛,同时在时间上又比他律监管更为领先,能够灵活地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自律监管行为作出调整。

但是同样存在以下不足之处:①自律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高速运行和证券从业者利益的保护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够充分。②没有统一的专门立法作为后盾,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管理手段有限,监管力度不够。③自律是建立在券商自利基础上的,它仅仅代表券商的利益,因此在多方利益发生冲突时,首要保护的可能不是公众利益,这与政府监管的本质目的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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