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以完全放任自由的态度来对待证券市场,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等情况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发展的阶段、发育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资本市场自我监管体制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各国具体的监管体制及其组织结构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各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监管体制或监管模式:
(一)集中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有如下特点:
第一,全国性的资本市场管理法规。例如美国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核心;日本以《1948年证券交易法》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专门法规并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
第二,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美国的证券监管模式是集中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监管,是市场监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二层是自律机构的自律管理,自律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清算机构等,它们负责对其自身和会员进行自律监管;第三层是证券监管的内部管理,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或基于自身需要而建立的各种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www.daowen.com)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除了一些必要的立法外,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来进行。英国是这种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实行这种监管体制,有如下特点:
第一,没有专门的、系统的资本市场监管法规。更多地是通过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和一些间接法规来监管证券活动。如英国在1986年之前没有关于证券管理的专门立法,主要由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规定和公司法、反欺诈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监管。
第二,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统一证券监管机构。主要依靠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如英国在1986年以前是采用这种做法的典型代表,没有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主要依靠两个层面的自律组织来管理,一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二是由3个非政府管理机构即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企业收购和兼并专门研究小组进行监管。
(三)混合型监管体制
混合型监管是一种介于集中统一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模式,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注重自律约束。实行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寻找公平与效率的均衡点,力图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各方利益。典型代表是德国,在机构设置方面,德国没有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专门机构,在联邦政府一级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是德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督局,而德国中央银行通过监管经营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来实现对证券业的监管并由银行监督局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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