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及作用
所谓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将有价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和过程,证券发行的场所即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不同,它通常无固定时间、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主要有三个: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的机会,实行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定向机制,促进资金配置的不断优化。
(二)证券发行的方式
1.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程序比较复杂,但信用度较高且流通性较好。
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是指以特定投资者为对象的证券发行方式。私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小,发行程序比较简单,发行人不必委托中介机构推销,因此发行成本较低。但由于私募发行不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所以一般不能公开上市,流动性较差。
公募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发行方式。
2.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即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发行方式。它可以节省向中介机构缴纳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但如果发行额较大,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发行网点,发行人自身要承担较大的发行风险。这种发行方式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者发行人知名度高、发行数量少、风险低的证券。
间接发行,是由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出售证券的方式。对发行人来说,发行风险较小,但发行成本较高。
一般情况下,公募发行大多数采用间接发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
3.初次发行和增资发行:
初次发行也称首次发行,有三种情况:一是组建股份公司的时候;二是原来非股份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三是原私人持股公司改组为公众股份公司时。其中,前两种情况为设立发行,第三种为首次公开发行。
增资发行是随着公司发展和业务的扩大,为达到增加公司资本金的目的而再次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方式。
(三)证券发行制度
1.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其实质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还要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发行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只作形式审查,不涉及任何发行的实质条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注册制,如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
2.核准制。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有关的信息,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还要满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若干实质性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要进行合规性审核。我国当前的发行制度是核准制,但是从2015年起,开始研究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四)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
1.审核方式。证券发行主要为形式审查,即合规性审查,因为实质性审查难以完成。(www.daowen.com)
2.审核的主要内容:文件是否齐备;文件是否合规;发行条件是否具备。
3.发行审核的法律后果:①只表明发行人资格合法和形式上合法,而不表示实质上完全合格;②只表明发行程序合法,并不证明发行在本质上符合发行条件;③发行人和投资者各自承担发行和投资风险,证监会不做任何承诺。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审核流程分为以下10个环节: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依法受理文件,并转发行监管部。
(2)见面会环节: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
(3)问核环节: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4)反馈会环节:审核一处、审核二处从非财务及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及反馈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完毕、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安排进行预先披露。
(6)初审会环节:由综合处组织,出具初审报告,转发审会审核。
(7)发审会环节:即专家决策机制。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8)封卷环节:首发申请通过审核后,将申请文件的原件重新归类,存档备查。
(9)会后事项环节:会后事项指通过审核以后,招股说明书刊登之前发生的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该予以披露。
(10)核准发行环节:下发核准批文,申报企业进行公示。
(六)证券承销制度
承销是指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商)来销售,具体方式有两种:
1.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具体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1)全额包销:先由承销商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其发行风险由承销商全部承担的承销方式。
(2)余额包销:由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果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证券由承销商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2.代销。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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