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责与相互关系由《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该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原则、组织构成与各自的职权范围以及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是约束所有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
宪章内容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完善。第一个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国际奥委会的地位》,由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的发起人皮埃尔·德·顾拜旦起草。该文件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后世以该文件为基础逐步建立起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1978年,国际奥组委首次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来称呼规章,自此所有版本的规章都被称为“奥林匹克宪章”。现行《奥林匹克宪章》总共六个章节:第一章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运动的范围和国际奥委会的职责;第二章到第四章对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和成员资格、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资格认可和作用以及国家奥委会的组成与职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五章涉及奥运会的组织管理、参赛条件、礼仪安排和相关协议等内容;第六章则规定了对违反宪章等相关法律文件者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纠纷解决程序。下文将主要介绍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以及二者的关系。
1.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是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机构,于1894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体育代表大会上成立,成立时的名称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Olympic Games),[39]它的任务是依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
(1)国际奥委会的组织结构。[40]国际奥委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和主席。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全体委员会议对奥林匹克运动一切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修改或表决通过;推选国际奥委会的新委员或撤销委员资格;选举并任命国际奥委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决定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决定增加或撤销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运动大项;承认或撤销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在奥林匹克大家庭中的资格。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是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际奥委会的职责,负责处理奥林匹克运动的日常事务。执行委员会由主席1名、副主席4名和委员10人组成,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为监督《奥林匹克宪章》的正确实施并确保奥运会正常举行,制定与颁布内部组织管理规章,管理国际奥委会财务并制作年度报告,确定全体委员会议议程,确定国际奥委会候选人名单,等等。
国际奥委会主席由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8年,可连选1任,连选任期4年。主席领导执委会工作,对外代表国际奥委会,主持国际奥委会的所有活动,当出现国际奥委会及其执行委员会都难以采取行动的情况时,经主管部门批准,主席可以代表国际奥委会作出决定。
(2)国际奥委会委员。[41]国际奥委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新当选者经宣誓方可正式就职。国际奥委会委员需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国际奥委会的其他规定,参加会议并完成被委任的工作,委员还应监督各自国家或供职的组织执行国际奥委会计划的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向国际奥委会主席汇报。
2.国家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42]国家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层组织,是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一切奥林匹克活动,最终都要由国家奥委会来执行和完成。《奥林匹克宪章》第四章对国家奥委会的任务、作用、组成、名称、使用的标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完全符合要求者才能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成为这一国家或地区奥林匹克运动唯一合法的组织者与领导者。目前,已有206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获得了国际奥委会承认。(www.daowen.com)
(1)国家奥委会的职责和权力。国家奥委会的任务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或本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其具体职责如下:①为宣传奥林匹克基本原则与价值观,国家奥委会应在各自国家内的各级学校、体育教育机构及大学中普及奥林匹克运动并推广相关教学计划。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建设奥林匹克专门院校、博物馆,开展各种文化活动等方式强化奥林匹克运动在国内的影响力。②确保《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国家内得到遵守,推动运动技术水平的提升以及全民体育的发展。国家奥委会可以组织训练班对体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国家奥委会还应积极打击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行为,推动反兴奋剂条例的批准通过与实施等。③各国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性的综合体育竞赛,只能以国家奥委会名义参加;而国家奥委会也有义务遴选运动员并组成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和由国际奥委会赞助的综合体育竞赛。国家奥委会有权选择和指定适合举办奥运会的城市。④国家奥委会应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为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各国国内的执行,其应抵制来自政治、宗教和经济等方面的压力。国家奥组委可以与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开展合作,但不得参与任何违背宪章精神的活动。
国家奥委会有权使用“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这一专有名称,它可以选派运动员、官员和其他人员随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在国际奥林匹克事务中,国家奥委会有权向国际奥委会提出有关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建议,可就奥运会申办者的资格提出意见。必要时,国家奥委会将共同筹备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在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国家奥委会还可以使用奥林匹克财产等。
(2)国家奥委会的组成。[43]国家奥委会的组成有一定的标准,只有达到了这种标准,才能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成为奥林匹克大家庭中的一员。其组成人员具体要求为:①如果本国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则国家奥委会中必须包括该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奥委会委员的职责决定了他们同时也是国家奥委会执行机构的成员,并且在全体会议和执行机构中拥有投票权。②必须包括管辖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属的所有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或其指派的代表。③必须包括参加过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在役或退役运动员。他们最迟必须在参加的最后一届奥运会之后的第三届奥运会结束前离职。
隶属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但体育项目尚未列入奥运会计划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综合体育团体及其代表以及愿意为国家奥委会效力或已为奥林匹克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国家奥委会的成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不能指定国家奥委会的任何成员,但国家奥委会可以按自己意志遴选上述部门的代表为委员。
3.国际奥委会与国家奥委会的关系。《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了国际奥委会与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关系。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与国家奥委会通常被称为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支柱”,它们互相配合、相辅相成,保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正常运行。具体而言,国际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与国家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领导下的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国际奥委会是指挥首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技术辅助,国家奥委会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单位,三者缺一不可。[44]国际奥委会与国家奥委会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们在组织上各自独立,地位彼此平等。
宪章将奥林匹克运动的一切重要权力集中在国际奥委会手中,它有权承认或撤销国家奥委会的资格,也有权取消组委会承办奥运会的权利。在这一前提下,为了保证各组织合作的顺利展开,国际奥委会注重听取国家奥委会的意见,尊重其独立性,不干预其内部事务。[45]国际奥委会可通过奥林匹克代表大会与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和国家奥委会的联合会议来加强与国家奥委会的协商沟通。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由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和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原则上每8年举行一次会议;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与国家奥委会之间还可以举行联席会议,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46]国际奥委会与国家奥委会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兼职: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国家奥委会的当然成员,而国家奥委会的负责人也可能成为国际奥委会的委员。如此,国际奥委会与国家奥委会在组织上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态势,有利于加强彼此的联系。[47]此外,国家奥委会还可以通过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分享国际奥委会从举办奥运会中获得的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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