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是纠纷发生后特定解纷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手段和程序,消除冲突状态、对损害进行救济和恢复秩序的活动过程。[30]在国际体育实践中,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内部救济机制与外部救济机制,前者即体育行业内部自律性救济,后者则包括司法诉讼、仲裁以及ADR解决机制。总的来说,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禀赋各异,共同组成了多元化体育纠纷救济体系。
1.体育行业内部救济。行业内救济主要是指各级体育协会或团体内部建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一种自律性的解纷机制。[31]在体育纠纷解决的整体机制中,用尽行业内部救济原则已然成为国际社会的通用原则。这要求体育纠纷当事人在内部救济途径不能解决纠纷时才能够诉诸仲裁、司法诉讼等外部救济方式。其优势在于体育行业内部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在处理相关领域体育纠纷时往往能够如臂指挥。另外,行业内救济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使得其成为轻微体育纠纷当事人的首要选择。然而,行业内部救济往往存在不平等隶属或附属关系,这使得最终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2.体育司法诉讼。在体育仲裁院建立之前,诸多国际体育纠纷往往被诉诸法院,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法院诉讼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比拟的公权性、强制性和严格的程序性。这些特点使得司法诉讼具备最高权威性,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最终环节。可以说,司法诉讼是体育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但由于僵硬性、耗时性、高成本和法律适用冲突等弊端,以及仲裁这种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快速发展,司法诉讼在体育纠纷解决时显得愈加力不从心并逐渐被阻挡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大门之外。(www.daowen.com)
3.体育仲裁。仲裁作为诉讼的一种替代方式,在广泛的国际实践中迅速发展成熟并凭借其独特优势在各类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独占鳌头。相比其他机制,仲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①仲裁解决体育纠纷具有高效快捷性。这主要表现在仲裁的审限短且为一裁终局,对时间的限制使得仲裁能够加速纠纷的解决以适应体育行业对时效的特殊需求。例如,《奧林匹克运动仲裁规则》规定了奥运会期间24小时内解决有关体育纠纷的特殊时限安排。②灵活选择仲裁员、仲裁地和准据法。体育仲裁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其优点在于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地和准据法的共同合意,使得体育仲裁具备较高的灵活性和稳定性。③体育仲裁具有较强专业性。以体育仲裁院为例,现有体育仲裁员往往是来自体育行业内的专业人员,这促使体育仲裁院裁决比较容易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④除此之外,体育仲裁的保密性、经济性、灵活性、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亦是体育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独到之处。
4.ADR解决机制。狭义的观点认为ADR指不包括仲裁在内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32]国际体育纠纷的ADR解决机制则应包括体育谈判、调解、和解等方式。尽管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但ADR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无疑提高了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通过此种机制,体育纠纷当事人可实现全程自愿自主参与和利益诉求的全面表达,且这种方式有着更为低廉的成本、较高的保密性和较为友好的交流氛围,在一般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不失为一剂良方;但其缺陷也异常鲜明,即不具备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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