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纠纷指的是在体育活动中或相关体育事务中产生的以体育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纠纷。[26]显而易见,国际体育纠纷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争议。在体育运动或与体育运动相关的事项中经常会产生纠纷,不仅仅是发生在运动员和体育协会之间—他们可能因竞赛机制的合法性问题而争论,而且也发生在发起者、赞助商、筹办者以及各类代理商之间。[27]相对于一般社会纠纷的动态性、对抗性、复杂性,国际体育纠纷因具备自身的特殊性而从纠纷解决中自成体系。
1.国际体育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体育纠纷也表现出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28]正是这种特性使得体育纠纷往往从司法实践中脱离。国际体育纠纷中存在大量的技术行为需要特定体育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加以鉴定或评估,并依赖于相关的技术规则和标准,这使得仅具备一般法学知识却不具备体育专业背景的司法工作人员难以做出正确的决断。总之,国际体育运动实践表明,体育专家和法律专家的相互配合是应对体育纠纷专业技术性的通用做法。
2.国际体育纠纷具有较高的时效性要求。国际体育赛事的频繁以及运动员运动生涯的短暂性使得该领域发生的体育纠纷对时效性提出较高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不仅是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合理性的内涵,亦是维护运动员权利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上,若无法满足高效紧迫的需求导致参赛选手无缘赛事,这将给运动员造成不可弥补的切身利益损失,甚至对其职业生涯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www.daowen.com)
3.国际体育纠纷具有极强的社会关注度。新闻媒体、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体育赛事不断扩大其社会关注的聚集性,例如孙杨兴奋剂违规事件的舆论热潮始终高居不下。特别是赛事举办期间,由于体育赛事的聚集性特征,赛事举办期间国内外大量媒体、相关组织或个人的目光都会聚焦到举办地,把全世界的目光在短时期内迅速聚焦到一个城市。[29]在此种情形下,体育赛事中产生的体育纠纷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其处理结果甚至涉及民族利益之争,这使得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压力骤增,能否公平公正妥善解决纠纷成为营造公平竞技环境和赢得公众信心的重要环节。
4.国际体育纠纷当然具备国际性特征。随着全球化进程和国际赛事的增加,世界各国体育运动呈现密切交织样态,这一国际性包括涉事主体的国际性,即国际体育组织、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跨国流动与合作;亦包括体育赛事规模的国际性和体育产业链的全球扩张。然而伴随这一国际性趋势而来的是国家利益竞争和法律体制差异带来的矛盾与纷争,这意味着国际体育纠纷解决需要从更高层次探寻高水平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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