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研究
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之下,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体育法已逐步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明确国际体育法的概念,是国际体育法研究的基本问题,也是国际体育法其他领域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国际体育法这一问题,学界尚未达成统一意见。
首次对国际体育法进行明确界定的外国学者是James AR Nafziger。Nafziger认为,国际体育法(International Sports Law)是指“调整跨国体育活动的规则、原则、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体系的总称,国际体育法对跨国体育活动有重要的影响”。[1]此概念确定了国际体育法的调整范围是跨国体育活动(Transnational sports activity),并明确了国际体育法的主要内容,对国际体育法研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随着国际体育法自治性理论的提出,各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术语表述国际体育法的概念。体育仲裁院秘书长Matthieu Reeb在体育仲裁院出版的第一部裁决摘要(1983年~1998年)首次使用了“Lex Sportiva”这一术语,[2]Lex Sportiva是在全球体育领域可统一适用的法律秩序。Ken Foster作为研究Lex Sportiva学者之一,详细界定了Lex Sportiva。Ken认为,Lex Sportiva是体育仲裁院通过总结仲裁实践形成的判例法,是国际体育法的分支,是体育领域内一般原则的适用,是仲裁规则,[3]并提出应区别国际体育法和全球体育法。Ken还认为,国际体育法(International Sports Law)是应用于国际体育领域的国际公法,而全球体育法(Global Sports Law)等同于Lex Sportiva,是指国际体育组织创设的跨国自治法律秩序。[4]意大利罗马大学体育法学者Lorenzo Casini把Lex Sportiva界定为体育组织制定的跨国法,是天生的全球法,应包含体育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整套规则和标准。[5]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教授Allan Erbsen 认为Lex Sportive是体育仲裁院创设的一种全新的国际体育法体系。[6]英国体育法学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Michael Beloff概括了Lex Sportiva的三大特征:其一,它拥有由国际体育联合会的规则和惯例所产生的跨国规范;其二,它具有独特的法理,遵循体育仲裁院宣布的原则;其三,它自治于国内法。[7]
随着国际体育法概念的研究和争论的深入,荷兰学者Robert C.R.Siekmann进一步细化国际体育法的概念,提出了体育公法和体育私法的概念:体育公法是体育法中的“强行法”部分,分为体育国家法和体育国际法,是附属法(incidental);而体育私法是旨在规范体育运动本身的法,是体育组织制定的私人的、自治的、非政府的体育法,是体育法的主要部分。[8]除此以外,国际体育法学界还出现了Transnational Sports Law,Lex Ludica,Lex Olympica,Lex Mercatoria等术语。不同术语的涌现一方面体现了国际体育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国际体育法的概念还未达成共识这一事实。(www.daowen.com)
(二)国内研究
我国学者对国际体育法研究起步较晚、涉足较少,国际体育法概念的研究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体育法学概念研究前沿理论的引入,我国在国际体育法概念研究领域有了新的突破。
姜世波教授曾专文论述了Lex Sportiva。他认为Lex Sportiva是全球体育法,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一种跨国民间法律秩序,但同时指出Lex Sportiva并不能构成“没有国家的法”,仍然需要国家法的支持并接受国内法的司法监督。[9]谭小勇教授以 Lex Mercatoria(商人法)作为例证,通过分析跨国法和全球法理论对“全球体育法”合法性进行了论证。[10]全浙平教授分析了国内外有关国际体育法概念的理论,认为多数理论承认国际体育法是一个混合体,既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又包括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体育行业规则。[11]袁古洁教授对国际体育法和全球体育法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国际体育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全球体育法则更多具备“私法”的性质。[12]唐勇博士认为体育法是人们在从事以维持、增进健康以及参与竞技为目的的人体运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维度界定国际体育法,从国际法维度,将体育法的概念区分为国际体育法和全球体育法,指出国际体育法的法律性质属于国际法,是体育法的正式渊源,而全球体育法的法律性质属于民间法,是体育法的非正式渊源,需要国家法的认可。[13]周爱光教授将体育法分为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和固有体育法,其中国际体育法是指由国际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体育组织之间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14]
从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国际法的概念仍处于发展和演化的过程之中,其内涵在不断丰富,外延也在逐步扩大。目前通论认为,广义的国际体育法应当包括狭义的国际体育法,即国际体育公法和国际体育组织指定的自治法,是调整、控制和解决运动员、国际体育组织以及政府之间产生的体育纠纷和相关体育活动的法规总称,包括跨国体育运动的规则、原则、程序、组织性规定。[15]国际体育法概念的研究促进了国际体育法本体理论的构建,有利于国际体育法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过多晦涩难懂的术语如Lex Sportiva,Global Sports Law,Lex Ludica,Lex Olympica,lex Mercatoria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理解难度,也会导致理论体系上的混乱。同时,这些术语的理论基础还不够成熟,其内涵、外延和合法性亟需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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