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一词的英文为“doping”。很多兴奋剂相关的著作认为,“doping”一词起源于南非的单词“dop”—一种产生刺激作用的饮料。[15]被国际奥委会认可的“使用兴奋剂”的定义,最早是1963年由欧洲体育联合会提出,于l964年东京召开的国际运动医学会的国际兴奋剂会议上被采纳的。其定义为:参加竞赛的运动员使用任何异体物质,或以不正常的量和不正常的进人机体的途径使用生理物质,试图人为地以不正当的方式提高其在竞赛中的运动成绩的行为。[16]
1989年《欧洲反兴奋剂公约》第2条将“兴奋剂”界定为:①“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是指对运动员使用药理学类别的兴奋剂或兴奋剂方法;②“兴奋剂或兴奋剂方法”是指下面第2款,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禁止的,并出现在监测团体根据本公约第11.1.b条批准的清单中的那些兴奋剂或兴奋剂方法。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条和第2条就是关于“使用兴奋剂”的界定。其中第2条共列出了10种情形属于兴奋剂违规:
(1)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
(2)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3)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4)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5)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www.daowen.com)
(6)持有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7)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
(8)赛内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赛外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赛外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9)共谋。协助、鼓励、资助、教唆、策划、掩盖兴奋剂违规,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故意合谋的违规、企图违规或以上述方式帮助其他当事人违反禁赛期禁止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行为。
(10)禁止合作。禁止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下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其职业或与体育相关的范围内与相关运动员辅助人员合作。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使用兴奋剂包括:其一,使用属于禁用药物类的有关物质;其二,使用各种禁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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