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调解:非诉讼解决体育纠纷的机制

体育调解:非诉讼解决体育纠纷的机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育调解本质上属于非诉讼调解,即在第三方主持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消除纷争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调解通常不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程序要求。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与调解制度功能的传统定位,可以将体育调解界定为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由第三方(调解员)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解决与体育有关的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体育调解:非诉讼解决体育纠纷的机制

体育调解本质上属于非诉讼调解,即在第三方主持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消除纷争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不仅具有快捷、简便、低廉等优点,而且在时间、地点、方式上因需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非诉讼调解通常不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程序要求。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与调解制度功能的传统定位,可以将体育调解界定为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由第三方(调解员)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解决与体育有关的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不同于体育仲裁等其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调解须当事人合意方能达成,并且随意性、灵活性更大。体育调解从调解主体上包括民间调解、体育调解机构调解、体育仲裁机构调解、诉讼程序中的调解、行政机关调解等多种形式。

(一)体育调解的特点

体育调解在体育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独特的优势。

1.体育调解的合意性,契合了体育纠纷具有内部容忍性的特点。竞技体育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体育伤害纠纷不可避免。但明知体育对抗性的风险,就应对其纠纷具有宽容性和容忍性,而非一概予以法律上的制裁,因此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合意解决。

2.体育调解的高效性,契合了体育纠纷往往需要及时解决的时效性特点。如运动合同纠纷,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影响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利益,运动员的运动生命可能就此完结,俱乐部的巨额投资可能无法收回。此时通过调解及时解决纠纷,是纠纷双方都乐见其成的。

3.体育调解的私密性,契合了体育纠纷具有高度社会关注度的特点。体育本身具有高度的社会关注度,这也是体育发展的良好的社会基础。但也正因为如此,就更加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体育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具有私密性的调解解决纠纷,对有效防止舆论的不当干扰具有积极意义。(www.daowen.com)

4.体育调解的广泛性和灵活性,契合了体育纠纷主体、纠纷性质多元化的特点。由于体育纠纷主体的多元性、纠纷内容的多样性、纠纷性质的复杂性,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往往不能实质性地解决纠纷。调解具有灵活多样、适用范围广的特点,有利于实效性地解决纠纷。

5.体育调解的专业性,契合了体育纠纷技术性较强的特点。体育的技术规则比较复杂,经验的判断和专业的裁量尤显重要。体育调解由专业人士主导,调解方案和调解结果更能得到纠纷各方的认同和执行。[41]

(二)体育调解的构建

体育调解是各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英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小组、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42]我国《体育法》第33条(现第32条)的规定,即“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其中关于“调解”和“仲裁”关系的规定并不清晰明确,即“调解”和“仲裁”是在并行、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是“调解”寓于“仲裁”之中,“调解”是“仲裁”的一个环节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其适用于“民间纠纷”,而体育纠纷符合民间纠纷的概念,但是规定的自愿、平等调解原则、合法调解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等,是可以适用于体育调解的,体育调解亦应遵循这些原则。

关于我国体育调解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建立一元的体育调解模式,即建立独立的体育调解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多元的体育调解模式,即完善现有体育内部裁决、体育诉讼等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调解制度,并在将来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时规定调解。一元的体育调解模式是鉴于体育纠纷的特点和调解在解决体育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并结合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对于体育纠纷的调解制度具有整体规划、全面布局的顶层设计的意义,也契合了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时代潮流。[43]同时就立法层面而言,虽然《立法法》规定了仲裁制度为“法律保留”事项,但调解是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立法的,因此,在完善其他解决体育纠纷机制中的调解的同时,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体育调解条例》,作为体育调解的基础性立法,既有实践中的必要性亦有立法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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