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体育诉讼类型——《体育法导论》

我国体育诉讼类型——《体育法导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体育民事诉讼(责任)《体育法》中关于民事责任规定只出现第50条中,即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本质属于侵权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解决。③根据《体育法》第52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上级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体育诉讼类型——《体育法导论》

(一)我国体育民事诉讼(责任)

《体育法》中关于民事责任规定只出现第50条中,即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本质属于侵权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前文所提及的合同型体育纠纷和侵权型体育纠纷主要是以民事纠纷方式加以解决,民事诉讼是解决体育纠纷(主要是间接体育纠纷)最主要的方式。根据我国司法现状,由于法院对以体育协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采取了回避态度等,当事人往往选择以名誉权侵权起诉体育协会、以劳动争议起诉体育协会或者俱乐部、以合同违约起诉俱乐部消极比赛或故意输球等情形。[40]

学生伤害事故是特殊的体育民事责任承担。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第8条确立了根据过错程度比例和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教学比赛中,由于教师对学生的鞋子、服装等检查不到位、对场地的选择不合适,学生本身无自我保护意识,个别同学准备活动不认真等导致学生出现扭伤、拉伤的情况,就应进行损害的因果分析,确定责任承担的比例。此类案件中,作为侵权人的学校常可将“被害人之允诺阻却违法”(允许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人,不应在因此遭受损害时就控诉该行为是不正当行为)、“参与者风险自负理论”(行为人知道或者至少应该知道自己介入了不确定的风险时,必须自己承担预期的损害后果,不能因风险的发生而主张权利进行抗辩,即《民法典》第1176条)、签订免责条款等作为阻却侵权责任成立的抗辩事由。此外,具有涉外因素的体育民事诉讼在解决时,应当遵循法院所在地国际私法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国际体育规则和惯例。

(二)我国体育行政诉讼(责任)

《体育法》中关于行政责任承担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根据《体育法》第50、51条,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可以责令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人限期改正,可以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②根据《体育法》第49、50、51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③根据《体育法》第52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上级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④根据第47、48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并且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www.daowen.com)

(三)我国体育刑事诉讼(责任)

根据《体育法》第49~52条,对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四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施行。该解释加强源头管理: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明确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规定,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惩治非法使用行为:明确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明确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压实监管责任: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罪名的增设,释放出积极的立法信号,对于反兴奋剂工作和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向国际、国内展示了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透明化、法治化和严厉化。新罪名的增设,能够有效引导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树立“拿干净金牌”的正确价值观,增强体育从业者的规则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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