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体育仲裁并不是统一的方式。国际上和我国目前已存在的体育仲裁主要有:体育组织设立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国际体育仲裁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一般的仲裁机构或法律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体育竞赛中设立临时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体育法》设定的体育仲裁机构进行的体育仲裁。[27]
(一)国际和国内体育仲裁机构
根据体育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否具有国际因素,可以分为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和国内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主要是指是国际奥委会为解决体育纠纷设立的专门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其总部设于瑞士洛桑。早期的体育仲裁院机构不够独立,管辖权仅仅涉及与体育有关的活动,即负责处理产生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中具有司法性质的争端。1994年国际体育仲裁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替代国际奥委会全面负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财政和运作,维护其独立性,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设立了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两个机构,分别解决普通体育纠纷的仲裁和体育组织所做的裁定不服而引发的争议;修改章程,扩大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受案范围,即受理“此类争议可能涉及体育的原则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的实践或发展中起到作用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一种体育活动”。[28]即任何一个直接或者间接与体育有关的纠纷,无论是否是商业性的,或是否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有关,或是否因不服体育组织的决议而引起的,都可以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解决。国内体育仲裁机构是指各国专门设立专司受理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各国设立方式多样,主要包括专门设立体育仲裁机机构(例如比利时)、依托国家仲裁、通过普通仲裁制度解决体育纠纷(例如美国)。[29]
(二)行业内和行业外体育仲裁机构(www.daowen.com)
根据体育仲裁机构法律地位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行业内体育仲裁机构、行业外体育仲裁机构。行业内体育仲裁机构属于行业自律范畴,是由各体育行会内部设立的仲裁制度,例如为了解决足球领域日益增多的纠纷,中国足球协会2009年建立了仲裁委员会。但是这类仲裁机构在独立性、中立性、透明性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多数学者并未将行业内体育仲裁机构视为符合本书界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行业外的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例如2001年美国仲裁协会在受理和仲裁体育争端案件基础上特别成立了全国体育仲裁小组专门负责体育仲裁案件、2001年英国成立独立的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2003年日本设立日本体育仲裁机构建立了日本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2008年德国仲裁协会设立了德国体育仲裁院并制定了德国体育仲裁规则。[30]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单独规定了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其第33条(现为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很显然,体育仲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另行规定”至今也没规定出来。
(三)常设性和临时性体育仲裁机构
根据体育仲裁机构运作时限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常设性体育仲裁机构、临时性体育仲裁机构。以上分类中的国内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一般均为常设性体育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在重大体育赛事运作期间或者为了特别类型体育纠纷设置专门的临时仲裁机构。例如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体育仲裁规则》第S6条第2款第8项的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如果认为合适,可以设立区域性的或地方性的、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仲裁机构。为有效地处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纠纷,1995年国际奥委会修改了《奥林匹克宪章》,增加了允许设立临时仲裁庭的第74条,该条规定:“在奥运会上发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端都应当提请仲裁院根据仲裁规则行使专属管辖权。”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每届夏季、冬季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设立临时的仲裁机构(Ad Hoc Division,AHD)。国际体育仲裁院为落实2017年和2018年奥林匹克峰会的建议,设立并运作反兴奋剂仲裁庭(Anti-Doping Division,ADD),作为一个永久的新机构自2019年1月开始独立运作,该仲裁庭将处理反兴奋剂事务的一审(first-instance)或独任仲裁(sole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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