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仲裁特征:竞技纠纷的强制性,专属性管辖

体育仲裁特征:竞技纠纷的强制性,专属性管辖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体育仲裁最主要特征是对于竞技体育纠纷的强制性、专属性管辖,并且“一裁终局”。该条赋予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奥林匹克纠纷的强制的管辖权,而且其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办公室送达当事人的时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体育仲裁特征:竞技纠纷的强制性,专属性管辖

(一)体育仲裁与民间仲裁

体育仲裁与民事仲裁具有相同特征:①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这是公正解决纠纷、提高仲裁公信力关键要素;②仲裁过程的灵活性;③仲裁主体的平等性;④仲裁结果的终局性;⑤仲裁费用的低廉性。较之民事仲裁,体育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体育仲裁员的专业性。体育仲裁在聘任仲裁员不仅要求其保证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完全客观与中立,而且要求其同时具备体育和法律的专业知识。

(2)体育强制管辖性。通过国际组织规章、各国国内立法中的规定以及运动员参赛表格中的约定等方式,体育仲裁对于体育纠纷(主要是竞技体育纠纷)获得强制性的专属管辖权,无需纠纷当事人之间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体育仲裁强制性“一裁终局”方式极大地排斥了司法审查。

(3)体育仲裁机构独立性。作为公益性社会团体,体育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制定其章程和仲裁规则;体育仲裁机构独立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任何机关和组织无权指定仲裁员;体育仲裁机构独立受理、处理、裁决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体育行政部门、国家奥林匹克组织、单项体育协会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体育仲裁机构运作和财政由其自身负责。(www.daowen.com)

(4)体育仲裁程序的特殊性。体育仲裁程序遵循了普通仲裁程序一般原则和规则,在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例如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反兴奋剂仲裁案件中确立了国际体育联合会应承担证明运动员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高于盖然性权衡标准,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如果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由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对推定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抗辩或对主张的其他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则证明标准应当为盖然性权衡标准。

(二)体育仲裁与体育调解、体育诉讼

较之体育纠纷调解,体育仲裁具有以下特点:①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需双方当事人合意;②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较之体育纠纷诉讼,体育仲裁具有以下特点:①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在处理体育纠纷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②仲裁程序相比较为简便,不及诉讼程序严密和复杂。

综上,体育仲裁最主要特征是对于竞技体育纠纷的强制性、专属性管辖,并且“一裁终局”。这一方面是竞技体育的特性决定的,因为竞技体育纠纷具有多发性、专业性、可仲裁性,纠纷往往需要快速解决,作为裁决机构的仲裁机构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另一方面这也是国际体育仲裁实践所决定的。《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第2款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照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独家仲裁”。该条赋予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奥林匹克纠纷的强制的管辖权,而且其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办公室送达当事人的时候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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