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指争执不下或不易解决问题,其是人类社会的共生现象,遍布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社会学者认为,纠纷(dispute)是存在利益冲突社会主体间产生的一种对抗行为,其实质旨在遏制对手而实现自己目的,反映的是社会成员间的抵触性、非合作、敌意的社会关系。[2]当制定法成为调整社会生活主要方式,法律被用于调整社会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丧失均衡(equilibrium)状态,因而产生法律纠纷。
体育纠纷(Sports Dispute),又称“体育争议”,[3]作为社会纠纷的一种类型,是各体育关系主体利益分配而引发的权利义务的丧失均衡状况。具体来说,体育纠纷是在体育活动中以及在与体育相关事务中,各体育活动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体育纠纷往往是体育活动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范和体育行业规范引起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即所谓“国家法”;体育行业规范是由体育自治性组织制定的适用于体育行业内部的规范,即所谓“民间法”。[4]对应的,体育纠纷包括体育活动主体因实施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以下简称“体育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体育法律纠纷”,也包括因实施违反体育行业规范的行为(以下简称“体育违规行为”)而引发的“体育行业纠纷”[5]两大类。其中体育法律纠纷又可分为狭义体育法律纠纷和广义体育法律纠纷。狭义体育法律纠纷是指体育活动主体违反体育法律法规而引发的体育法律纠纷,如违反《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而产生的纠纷,例如某广告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广义体育法律纠纷除了狭义体育法律纠纷之外,还包括体育活动主体违反其他法律规范引发的纠纷,例如本章引例中上海某公司未经授权网络直播央视网络制作的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这一类体育法律纠纷又可称为“相关体育法律纠纷”“涉体法律纠纷”或“间接体育纠纷”,对应的,狭义体育法律纠纷和体育行业纠纷合称“直接体育纠纷”。
图12.1 体育纠纷概念体系
(二)体育纠纷产生的原因(www.daowen.com)
体育纠纷的产生受到体育自身因素以及经济、社会、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单一或者复合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1.自身因素。多数体育活动具有主体多数性和行为竞争性的特点,具有一定危害性。多数体育活动是不同参与者在特定时间、空间和场所里进行,相互之间不仅存在合作性,更存在竞争性,突出表现在有大量肢体接触并且具有剧烈对抗的群体性体育运动之中,例如足球、篮球。为获得比赛胜利,在动作、语言等信息传递中,不同参与者在行为和心理上呈现较强的侵犯性,容易引发冲突与纠纷。即便是个体性运动中,运动本身也不同于日常活动,更易使身体受到伤害而引发纠纷,例如在健身中心使用跑步机过程中意外摔倒,会引发个人与健身中心的侵权纠纷。
2.经济因素。部分体育活动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容易引发纠纷。竞技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职业化,体育活动尤其是高水平竞技体育带来越来越大经济利益,推动各类体育竞争越来越激烈。一名成功运动员所获得的各类奖金、赞助等,可以为其所在团队、运动队、地区和国家带来丰富的经济回报。人的逐利本性会驱使体育参与者铤而走险,违反规范。
3.社会因素。参与体育活动的主体越来越多,社会纠纷也在体育领域中逐步呈现。随着参与体育活动主体越来越多样,体育事务与社会联系越来越广泛,体育关系越来越复杂,不同国家、地区、组织、团体、个人之间在体育活动中以不同方式进行社会交流,形成各类社会关系,因此社会中不同纠纷会以各种方式折射到体育活动中,例如社会角色转变、同工不同酬等。
4.政治因素。随着体育全球化和体育影响日益扩大,其必然被作为政治较量的重要砝码。政治既可能促进体育运动快速发展,也可能阻碍体育前进步伐,因此体育与政治密切相关。[6]体育赛场尤其是奥运会成为各种政治力量进行交流的重要平台,通过较量彰显国家力量、表达意识形态、发泄政治不满、强化民族凝聚、传达政治信息等。例如第一届奥运会因希腊王储与首相的不同意见,差点无法在雅典举行;在冷战时期,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和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都曾遭到不同规模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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