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为体育竞赛表演组织者为满足消费者运动竞技观赏需要,向市场提供各类运动竞技表演产品而开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对挖掘和释放消费潜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破解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存在的有效供给不充分、总体规模不大、大众消费不积极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总规模达到2万亿元,基本形成产品丰富、结构合理、基础扎实、发展均衡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体系。建设若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城市和体育竞赛表演产业集聚区,推出100项具有较大知名度的体育精品赛事,打造100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竞赛表演品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体育竞赛表演企业,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赛事活动的丰富与完善
1.大力发展职业赛事。着力发展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冰球、围棋等职业联赛,鼓励网球、自行车、拳击、赛车等有条件的运动项目举办职业赛事,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理事会,合理构建职业联赛分级制度。遏制非理性投资和无序竞争。积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和职业体育特点的职业运动员管理制度,借鉴“名人堂”等国际经验建立职业体育荣誉体系,推动实现俱乐部地域化。
2.支持引进国际重大赛事。综合评估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大型单项国际赛事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引进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前景广的国际顶级赛事。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及赛前各级各类测试赛,树立国际重大赛事与城市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的典范。
3.引导扶持业余精品赛事。创新社会力量举办业余体育赛事的组织方式,开展马拉松、武术、搏击、自行车、户外运动、航空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赛事,采用分级授权、等级评价等方式,增加赛事种类,合理扩大赛事规模。鼓励各地加强体育赛事品牌创新,培育一批社会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业余精品赛事。
4.积极培育冰雪体育赛事。以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高山滑雪、跳台滑雪、冬季两项、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冰壶、雪车雪橇等各类冰雪体育赛事,推动专业冰雪体育赛事升级发展。积极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打造智慧冬奥,提升办赛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有计划地引进高水平的冰雪赛事。
5.促进体育竞赛与文化表演互动融合。以观赏性较强的运动项目为突破口,创作开发体现中华优秀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竞赛表演精品。支持举办各类体育庙会、表演赛、明星赛、联谊赛、对抗赛、邀请赛等,推动体育竞赛与文化表演相结合。打造武术、围棋、象棋、龙舟等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竞赛表演品牌项目。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于2019年制定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审批、活动组织与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完善产业链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企业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体育竞赛表演产业集聚区。引导传统制造业企业进军体育竞赛表演装备制造领域,促进体育赛事和体育表演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
2.健全产业标准。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城市马拉松、自行车等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办赛指南和服务规范,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部门,提高标准化水平。健全行业统计制度,建立体育竞赛表演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www.daowen.com)
3.打造发展平台。加快推动体育赛事相关权利市场化运营,推进体育赛事制播分离,体育赛事播放收益由赛事主办方或组委会与转播机构分享。大力支持体育新媒体平台发展。鼓励搭建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与体育赛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体育赛事相关权利归属、流转及收益的保护。赛事相关权利归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合法办赛的赛事主办方所有。推进赛事举办权、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等具备交易条件的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
4.深化国际合作。推动体育竞赛表演组织机构与国际体育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依法为外国运动员、赛事组织管理人员、国际技术官员等各类人员来华提供必要的签证便利,为参赛运动船艇、飞行器、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体育器材出入境提供便利,为参赛体育器材提供航空、铁路等托运服务。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及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积极开展体育竞赛交流活动,按规定申办、举办各类国际体育赛事。
(四)体育竞赛表演的审批登记
1.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登记。根据该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2.特殊赛事项目的赛事审批登记。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3.其他赛事活动的审批登记。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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