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法导论:体育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定

体育法导论:体育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全国的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宏观控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体育市场政策、法规,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关按管理地域和活动级别,主管本辖区的体育经营活动。(二)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的职责2001年起,国务院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2002年10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营活动审核”的权力。

体育法导论:体育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训练、竞赛、表演活动等为内容和手段,以有偿服务为表现形式进行的经营活动和与体育活动相关的商品营销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作为体育产业的一种重要的发展形式,其健康、持续、迅速发展,对于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和体育市场的兴起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体制

《体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具有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等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主管部门是我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全国的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宏观控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体育市场政策、法规,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关按管理地域和活动级别,主管本辖区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的职责

2001年起,国务院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2002年10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营活动审核”的权力。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各地的行政审批项目拟再次进行清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核权,增加了日常监督的内容。(www.daowen.com)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企业与公司法的惯例,对于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社会生活秩序的体育生产经营活动,考虑到我国体育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健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权利保护的途径欠缺等现实状况,需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行体育经营许可证制度。这要求从事特定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经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之后,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设立登记,以此加强对特定体育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体的指导思想,为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和体育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在体育市场经营准入方面,除了危险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体育经营项目需由相关部门核发许可证外,其他项目应作为备案类项目,在严格核实市场主体的法定必备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登记方式准入,减少行政性审批,建立体育经营备案证制度,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性审批,坚决予以废止;对于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要求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体育场地、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体委颁布的设施和器材标准;有与其经营活动和规模相适应的,并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经营内容有益健康,禁止有损健康、渲染暴力和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对于射击、探险、攀岩、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海滨游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等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严格审查,以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标准的,必须经过认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其一,要确保聘用的与经营项目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件上岗。其二,要保障参加体育运动项目活动人员的安全。从事跳伞、热气球、滑翔、攀岩、登山、赛车等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未经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场地、设施、器材进行经营活动。其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的体育运动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定期培训,保证其符合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从业条件。其四,不得利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进行暴力、色情、淫秽、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第五,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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