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校体育基本制度:体育法导论

学校体育基本制度:体育法导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体育基本制度:体育法导论

长期以来,对青少年体育的管理,我国教育部门主抓在校学生体育,体育部门主抓社会一般成员的体育。因此,学校体育到底是场所定义还是性质定义的问题,具有重要分析意义。传统上,我们将学校体育认识为在学校开展的体育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与社会的交融发展进一步增多,学校体育不再是校园体育,校园体育也不仅限于校内开展。

(一)学校体育的组织开展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二)体育课教学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www.daowen.com)

(三)课外体育活动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学校要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四)学生体质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体育法》中均涉及提高学生体质的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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