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第11条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一)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是体育事业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重要的社会体育制度。目前,我国体育锻炼标准制度包括主要针对青少年及儿童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适用于20~59岁身体健康人群的《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体育锻炼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民族等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的施行。卫生部门应当负责医务监督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乡镇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锻炼和达标测试活动。青少年体育锻炼与测验项目分为跑、跳跃、投掷、力量练习四类,普通人群测试设耐力、速度、柔韧、灵敏、力量五大类指标。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意义,提供各项条件保障。
(二)国民体质监测
国民体质监测是指国家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69周岁的中国公民。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www.daowen.com)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国务院体育、教育、卫生、计划、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儿童青少年(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监测点由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确定。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监测点的组建方案须逐级上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儿童青少年(学生)体质监测网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经费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从其集中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解决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经费支持。
国家对全国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实行统一公布制度。全国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全国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公布后,地方可以公布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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