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体育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可以分为正式社会体育组织和非正式社会体育组织。
(一)正式社会体育组织
正式社会体育组织可分为体育行政组织、体育事业组织和体育社团组织三大类。此外,还有社会体育辅助性和支持性的其他社会组织。
1.体育行政组织。中央一级的社会体育管理部门是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地方的社会体育实行属地管理,各省区市体育局一般也设群体处,以往各县级体育局(文教局、社体局、社发局)也设有群体科,专司社会体育工作。随着大部制机构改革的推进,地市级及以下保留独立体育行政部门的已为数不多,保留群体科的更少。这导致越基层的社会体育主管单位和部门越综合,优势是部门联合、权力贯通,有助于协同推进社会体育发展,弊端是体育本就是各项社会事业的末端,社会体育在体育事业中有属于末端,在实践中社会体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花起来不要,基层社会体育主管单位和部门的边缘化问题需要引起当局重视。
2.体育事业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下设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在省级和地市级一般设置社会体育管理(服务)中心,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一定的社会体育管理职能,支持、指导、服务和举办社会体育活动。
3.体育社团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我国最大的全国性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实行会员制,其团体会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总会、全国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及行业系统体育协会等省、自治区、市、区、县也设体育总会。全国性和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目前在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中均扮演重要角色。地市级以下体育协会一般均为自发性体育社团。(www.daowen.com)
4.其他协同发展社会体育的正式组织。按照现行《体育法》的规定,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二)非正式的社会体育组织
所谓的非正式的社会体育组织,一般指自发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体育群众组织,分为自治型和中介型两种。
1.自治型社会体育组织。成员往往以健身、休闲、社交等为目的,以人群或者项目为纽带,自发组成松散的社会体育组织,以全面健身活动站点为典型。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是指具有适宜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有一定数量的群众自愿参加,有专人具体负责,定时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经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群众性体育健身站点。[21]据《中国群众体育发展报告(2018)》调查,截至2017年,全国全民健身站点已达到每万人3个。[22]
2.中介型的社会体育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协调各社区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开展社会体育服务,接受社区委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如基层的草根项目协会、体育俱乐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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