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竞赛管理
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进行监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全国性体育赛事包括:
(1)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2)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
(3)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4)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地方性体育赛事是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申办由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由申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报国务院批准举办。
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体育赛事,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全国单项协会举办的特殊运动项目体育竞赛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主体(包括全国单项协会)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取消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不再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www.daowen.com)
(二)运动员注册管理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事务。
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进行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年~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每年12月1日~次年1月31日为夏季项目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每年6月1日~7月31日为冬季项目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1年~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4年~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7年~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三)运动员交流机制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交流协议须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办理交流注册手续。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运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国家体育总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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