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是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潜力的基础上,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目的的训练和竞赛活动。[14]竞技体育的独立性发展、价值观转型是现代体育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运动训练原则和方法的革新、竞技团体的产生、专用场馆和器材的出现、运动项目的发展、体育规则的系统化,对体育事业乃至社会发展影响深远。[15]对竞技体育的规制,不仅需要依靠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手段,更需要借助体育行业的自治规则。
(一)竞技体育与规则发展
“无规矩不成方圆”,竞技体育的产生与发展无不依赖体育规则的制定、实施与更新。竞技体育与一般性身体活动的重要区别也是基于其是在一定的规则要求下,经过系统训练而进行的更高水平的身体活动。从竞技体育的发展史来看,体育规则对竞技体育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以篮球运动为例,詹姆士博士制定的第一部有13条的篮球规则是现代篮球运动开展的必要条件,它保证了篮球运动在公平、对等的条件下进行。伊顿公学的足球规则禁止侵犯对手身体,而拉格比公学的足球规则百无禁忌,随着两大公学的大量学生进入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学习、生活。球场规则带来的矛盾逐渐凸显。规则不同,自然无法一起游戏。于是,不同公学背景的人经过协定,大致明确一个基本的规则:只用脚踢球的游戏,即为足球运动;允许手脚并用,脚踢手抱球均合法的则是橄榄球运动——以此为核心内容即形成了对现代足球影响深远的《剑桥规则》。以上两个关于篮球和足球运动规则的例子充分说明了规则对于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性。
体育规则对于竞技体育的开展提出了基本的规范要求。随着现代体育的蓬勃发展,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人群逐渐形成,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现象在体育领域纷纷涌现,如运动员培训与转会、体育暴力、体育商业开发、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原有的“体育规则仅仅约束场上行为”的理念早已被突破。国际奥委会及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实施大量管理性体育规则,以覆盖传统的技术性规则所不曾涉足的领域。
如果说,早期的技术规则仅是约束运动员场上活动的行为规范,那么晚近的管理性体育规则已确定成为调整体育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育规则不再是名义上的“Laws of the Game”,而是真正事实意义上各项体育运动开展的“法律性”文件,如《奥林匹克宪章》《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等。
(二)体育规则与体育社会关系
体育规则既然涉及体育领域的管理事务,那么就必然涉足各种与体育相关的社会关系,如何界定这些社会关系,如何有效地调整这些社会关系,则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认识。
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两人以上的地方就有社会关系,现代体育这样一个庞大的领域当然不缺各种社会关系。体育当其不再仅仅是游戏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它要覆盖和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当然,这种社会关系也不能毫无边界,不能任何与体育相关联的社会关系都被认定为体育社会关系。我们认为体育社会关系是指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反映体育特殊性的特定行为关系。比如,运动员之间、参赛队之间的竞赛关系,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运动辅助关系,体育组织与运动员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等等。(www.daowen.com)
这些关系不能仅仅靠道德、亲情去维系,还需要一些具体的、明确的社会规范去指导、调整、规范,甚至是制裁。体育规则对社会的辐射影响也逐渐显现,比如我们经常听到“站在同一起跑线”“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等。
(三)体育规则与体育法
体育规则是一种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体育法是调整人们在体育社会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从以上几个相关概念可以看出,同是行为规范和社会规范的体育规则与体育法律存在诸多共性之处。能否调整体育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一般体育规则与体育法律的重要分野。
传统的技术性体育规则不涉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与法律规范一般不发生交集。但是,管理性体育规则,则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期的技术性规则不涉及争议问题和争议解决,甚至早期的各运动项目竞赛规则根本不提裁判员。原因很简单,当时的比赛根本没有裁判员。场上出现的任何问题都由双方的队长通过协商来解决,而且运动员对所有的决定都会本着体育精神,诚实公正地面对。比赛中不会有解决不了的争议。当体育比赛的竞争性不断增强,体育赛事背后的利益愈显重要,赛事争议以及围绕体育规则产生的各种争端需要规则去面对与解决。再者,随着程序正义理念在现代社会的普及和体育领域的应用,体育规则本身的正当性、程序性和人本性问题也逐渐凸显。
显然,规则调整范围扩大化、规则解决争议的地位逐步提升和程序正义理念的引入等,使得体育规则与体育法的隔阂逐步消去。当前,国际体育法研究已经较普遍地承认,将一些调整运动员权利义务关系的管理性体育规则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和渊源。尤其是软法理念的勃兴更是推动了体育规则法律化的进程。可以想见,在竞技体育国际化、职业化和商业化的大趋势下,体育规则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利益分配、关系调整、争端解决等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体育规则的法律地位将逐步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而体育特殊性则是体育规则成就其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不得不指出的是,近年来,亚瑟尔所的齐克曼先生,威廉姆特大学的纳夫齐格先生等国际体育法学者在逐渐关注体育法与体育技术规则之间的密切关系,国内周爱光教授借鉴日本体育法学者千叶正士的观点提出体育固有法的认识,将体育规则、体育社团的规章和体育价值观作为体育固有法的内容,使它们与体育国家法一同调整体育社会关系。这些新的体育法学研究动向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四)发展趋势
未来的体育发展将走向何方,有各种各样的预测,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现代化等观点在学界不断被提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来体育的组织化将进一步增强。从体育的定义看,似乎更多的人注重体育在规则要求下有目的、有意识的身体活动,至于是否有组织性则较少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在现代社会中的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体育俱乐部制和体育协会制等有组织性的体育活动在国外的开展更为普遍。虽然有组织性的身体活动和自发性的身体活动均可以归入体育的范畴,但是有组织性的身体活动在场地、设施、设备、方法、管理等方面都较自发性的体育活动更加可行。有组织就有规则,并且体育团体的这种规则将进一步整合体育领域的特殊性和社会团体的一般要求。未来体育的发展,无论是全民健身还是竞技体育、无论是体育事业还是体育产业,无论是精英体育还是草根体育,对体育组织的依赖、对体育规则的依赖将更加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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