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投资人准入限制 | 体育法导论

投资人准入限制 | 体育法导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实践表明,职业体育联盟制定统一适用于其成员的投资人准入规则是必要的,这将有助于作为整体的联盟开展经营。因此有关投资人准入的规则应该被视为是有助于实现体育联盟的合法利益的“附属限制”,接受合理分析规则的检验。尽管其中一家俱乐部认为欧洲足联的规定限制了企业间的竞争和在欧盟的投资,因而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但此后CAS和欧盟委员会都认定欧洲足联的规定是合法的。

投资人准入限制 | 体育法导论

美国的实践表明,职业体育联盟制定统一适用于其成员的投资人准入规则是必要的,这将有助于作为整体的联盟开展经营。因此有关投资人准入的规则应该被视为是有助于实现体育联盟的合法利益的“附属限制”(ancillary restrains),接受合理分析规则的检验。[43]那些为联盟整体正常运转和保障球迷利益而对投资人资格做出的某些限制,只要不对竞争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都是可以接受的。这些限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其一,为了保持比赛的真实性和比赛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联盟禁止那些和赌博集团有牵连的投资人进入联盟;其二,联盟还可以制定规则禁止投资人在联盟的两支以上的球队中拥有股份,这同样是为了保证所有球队都依靠自己的实力比赛,以维护比赛的真实性和纯洁性;其三,由于职业球队的经营是一个成本高昂、技术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由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商业经验的投资人控制职业球队,联盟可以为此对投资人设置经济和资历上的基本要求。

(一)禁止媒体和俱乐部之间的合并

反垄断法上的合并控制制度中的合并主要有三种情况:[44]一是狭义的合并,即民法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这既可以是两个或多个企业并入一个现有企业,也可以是它们结合形成一个新企业;二是通过收购(acquisition)股份获取对其他企业的控制,即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目标企业)在不改变各自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股权的方式取得对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成为事实上(而不是法律上)的同一主体;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在保留各自独立法律人格的前提下,通过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媒体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合并可以采取上述所有方式,比如媒体和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合并(狭义上的合并)、媒体对足球俱乐部的直接或间接收购、足球俱乐部对媒体的收购、建立结构上集中的合营。在当今体育和媒体密不可分的关系下,对于媒体来说,控制一个体育组织特别是足球俱乐部,是具有极大吸引力的。通过收购,媒体可以保证从结构上获得某些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可以通过影响体育比赛的组织从而使其自己出售的产品(电视节目)更加具有吸引力,可以获得长期的赞助设备,可以更好地控制节目费用,等等。[45]而对于足球俱乐部来说,与财大气粗的媒体合并将意味着获得更强大的经济后盾,进而提高在球场上的竞争力。

在欧洲各大足球联赛中,已有多家俱乐部处于媒体的控制之下,不过无论是意大利还是法国的竞争机构都没有对这一状况予以关注。而在英国,媒体集团BSkyB同曼联俱乐部之间的合并则遭到了竞争当局的禁止。这是欧盟成员国的竞争机构第一次禁止媒体与职业足球俱乐部合并。在竞争当局看来,足球俱乐部和媒体的合并总会对媒体间的竞争造成相当大的限制。不仅如此,合并还会给职业足球的组织带来负面影响。首先,合并将会进一步加深英超联赛中的竞争不平衡。其次,BSkyB可以通过曼联对英超联赛的组织施加影响力,这将可能损害足球运动的长远利益。可以想象,赛程表的制定结果将是在比赛转播的黄金时段里,曼联要比其他俱乐部更多地出现在电视屏幕上。此外,合并还将对新闻报道客观性产生威胁。出于偏袒其自己拥有的俱乐部的目的,媒体可能会做出歪曲的报道,甚至有可能以忽视其他俱乐部为代价而使得有关本方俱乐部的新闻占据垄断地位。

可见,尽管对俱乐部投资入股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一旦涉及电视转播权,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当一家媒体在同一项转播权市场上既是卖方又是买方,恐怕很难有公平可言。

(二)禁止俱乐部间的关联所有权

近年来,职业体育界里俱乐部关联所有权的现象比较普遍。(www.daowen.com)

第一,不少投资人控股了不同运动项目的球队,比如作为NFL的亚特兰大猎鹰队的老板亚瑟·布兰克(Arthur M.Blank),同时还控制了美国职业足球大联盟(Major League Soccer,以下简称“MLS”)的亚特兰大联队;洛杉矶公羊队的老板斯坦·克伦克(Stan Kroenke)同时还是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NBA”)的丹佛掘金队和国家冰球联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以下简称“NHL”)的科罗拉多雪崩队的老板,甚至还拥有英超的阿森纳俱乐部。

第二,实力雄厚的财团纷纷以收购或入股的形式控制同一运动项目中两家以上的俱乐部,并且使这些俱乐部成为合作伙伴或使其他较低层次的俱乐部成为较强俱乐部的后备球员培训基地。这些关联关系就和其他产业中的关联关系一样,通常不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但如果具有关联关系的俱乐部参加的是同一赛事,情况就不一样了。在“ENIC案”中,两个具有关联关系的足球俱乐部分别从希腊和捷克的联赛中出线,获得了参加欧洲联盟杯比赛的资格,但欧洲足联随后通过了决议,规定“如果出现两个或多个俱乐部拥有同一控制者的情况,只有一个俱乐部有资格参加欧洲足联的俱乐部比赛”。尽管其中一家俱乐部认为欧洲足联的规定限制了企业间的竞争和在欧盟的投资,因而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但此后CAS和欧盟委员会都认定欧洲足联的规定是合法的。[46]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由于体育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体育俱乐部的投资与对其他产业或者娱乐业的投资并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因此这类禁止俱乐部间的关联所有权的规则所处的产品市场不应太宽泛,比较合理的市场界定应该是某一特定水平层次的俱乐部的所有者权益市场。而这类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并不是限制竞争,而是为了阻止同一投资人拥有的数个俱乐部参加同一项赛事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以及确保比赛结果的真实性不受到影响。

为了评估这类规则产生的效果,可以假设如果没有这类规则的话可能出现的情况:同一投资者拥有数个俱乐部的现象可能还会增加,其结果是俱乐部市场上的投资者数量会明显减少,俱乐部的所有权被控制在越来越少的人手里。这样一来,这些俱乐部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的市场就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特点,最终可能会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导致价格的上涨(譬如提高门票价格或电视转播费)。因此,这类规则的实际效果就是对高水平俱乐部的投资兼并施加一些限制,增加有关市场上的从业企业的数量,并且这也有助于鼓励对俱乐部的投资。可见,这类规则具有维持俱乐部投资人及俱乐部之间的竞争的效果而非限制有关市场的效果,同时它对消费者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这类规则禁止的只是同一投资人所控制的数个俱乐部参加同一赛事的情形,并非禁止同一投资人拥有数个俱乐部这种情况,也没有禁止这几个俱乐部参加同一职业体育联盟或协会管辖的不同赛事,因此不能说这类规则是不成比例的或不合理的。

总之,禁止俱乐部间的关联所有权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出现可能会影响比赛结果的真实性与不确定性的利益冲突,因此可以说构成了一条“内在规则”。只要该规则是成比例的,且很难找到切实可行的、限制竞争性更小的替代方法,就不应认为其构成了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中国体育开始职业化改革以来也出现了俱乐部关联所有权的现象,如著名的“实德系”。[47]现在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中国篮协,都对俱乐部的关联所有权做了禁止性规定。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17年版)第19条第3款规定“禁止关联关系。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公司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两个以上的俱乐部或足球组织”。此外,《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2018年版)第15条要求“申请准入的俱乐部必须签署本俱乐部与其他中超、中甲、中乙职业俱乐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足协的上述规定表明,其对俱乐部关联所有权的禁止是概括性的,不仅适用于同一赛事之内的俱乐部,也适用于不同赛事中的俱乐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