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认为,国内体育运动协会既可以构成企业,也可以构成企业联合。当它们自己独立从事诸如赛事的商业开发活动时就构成企业,[35]而当它们是以俱乐部、运动队或运动员的集合形式从事商业活动时则构成企业联合。不过,随着近年来欧洲职业体育联赛的商业化运作的趋势逐渐加强,这一问题已显现出其复杂性。
各国的体育运动协会都是由从事该项目的各家俱乐部组成。以足球为例,并不真正从事经济活动的业余或平民俱乐部可能比职业俱乐部更多地决定本国足协的意愿和行动。各国足协普遍盛行民主投票和选举制度,大多数选票可能被业余或者平民俱乐部所控制,并且足协的执行机构主席和董事会通常都是这类大多数的发言人。换句话说,国家足协的管理人员通常代表其本国所有的俱乐部,但是其成员却主要来自业余或平民俱乐部。因此,把国家足球协会看作是企业联合组织就不大合适了。[36]尽管如此,从目前情况看,仍有不少足球协会在事实上保持着对俱乐部的影响力与控制力,因此它们制定的规则和做出的决定仍有理由被看作是企业间的协议。欧洲初审法院也指出,一个国家体育协会由业余俱乐部和职业俱乐部共同组成的这一事实本身对将其定性为企业联合来说并不重要。[37]
近年来各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代表们不满其在足协中的地位,因此在足协之外组建了完全由职业俱乐部构成的职业足球联盟。这类联盟显然更有理由被看作是企业联合组织,其制定的规则和做出的决定也相应地应被视为《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下的企业间的协议。
尽管多数时候国内体育联盟/协会被认定为企业联合,但在某些特定领域,如体育赛事的创设与组织上,它们应被界定为企业,有时甚至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而可以在《欧共体条约》第82条下对其行为进行分析。(www.daowen.com)
(二)欧洲的体育运动联合会
欧盟对于欧洲层面上的体育联合会(如国际足联、欧洲足联和国际奥委会)的性质认定同前述国内体育协会类似,即当它们自己从事商业开发活动时构成企业,反之则构成企业联合或企业联合的联合。[38]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各国的职业足球联盟并非是欧洲足联的成员,另一方面欧洲足联尽管规定了欧洲俱乐部比赛的规则,譬如参赛条件、取消俱乐部或者球员的参赛资格、球员转会规则等,但是欧洲足联只能被认为是凌驾于俱乐部之上的管理者而不是俱乐部的贸易联合会,[39]因此欧洲足联及其制定的规则和做出的决定在欧盟《反垄断法》下的地位也就存有疑问。尽管如此,实践中欧洲足联并未否认自己是企业协会的联合会,欧盟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以下简称“CAS”)都为了适用反垄断法而将欧洲足联看作是一个“俱乐部企业”的联合会,其有关俱乐部比赛的决定和规则就是彼此竞争的俱乐部相互合作的一种表现,可以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40]
可见,现代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在反垄断法的视角下可以具有不同属性,当它和其他的同类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展开市场竞争时,其身份是一个单独的市场主体;当它制定并实施各类规章制度约束其治下的各俱乐部的行为时,又应被视为多个市场主体的联合。无论是何属性,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的行为都可能处于反垄断法的监管之下,不过在实践中,它们更多是以后一种身份出现的。职业体育发展到今天,很多项目在特定法域内都只存在一个职业体育联盟或协会,所有参与该项目的俱乐部、运动员和利益相关方都要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不难理解,当这些主体在对有关规章制度不满时通常都会对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提起反垄断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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