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反垄断问题出现在职业体育赛事运行的各个阶段,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这些问题做不同的分类:比如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对球队数量的限制、地域的限制等)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包括联盟同转播机构签订独家转播协议等);不同职业体育联盟间发生的反垄断纠纷(主要是联盟间的竞争)和职业体育联盟内部发生的反垄断纠纷(包括俱乐部迁移、赛事准入、球员流动等)。根据这些争议焦点的相对独立性与重要性,可以将它们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不同职业体育联盟与协会之间相互竞争
为了同竞争对手争夺参赛俱乐部、运动员、观众和媒体关注度,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持自己的地位并削弱对方的势力。在这场斗争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职业体育联盟与协会纷纷以反垄断法为武器,攻击强势的一方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二)赛事准入制度
赛事准入制度关系到谁有资格参与职业联赛的基本运营这一体育产业运行的前提问题,因此至关重要。赛事准入既涉及投资人参与控制俱乐部的权利,也涉及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的资格,被拒之门外的当事人常会提起反垄断之诉,指控有关准入制度不合法。
(三)俱乐部迁移制度
俱乐部通常都会将某一个特定的城市作为其运营中心来开展常规活动,这个城市即成为该俱乐部的主场。每个赛季,俱乐部在主场以主队的身份进行大量的比赛,主场城市的市政当局和球迷也给予俱乐部以最大的支持。每一家俱乐部有且仅有一个主场,这是欧美职业体育联赛普遍采用的制度。但作为企业或服务提供商的俱乐部,却时常出于某种考虑,通常是经济利益上的考虑,而期望能迁往另一个城市。对于俱乐部的迁移要求,职业体育联盟往往采取某些措施予以限制甚至禁止,由此产生了反垄断法上的争议。(www.daowen.com)
(四)对运动员流动进行限制
为了避免俱乐部以高薪吸引优秀运动员加盟从而导致运营成本提高,同时也是为了保持俱乐部间的竞争平衡,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通常会制定各种规则,不允许运动员像其他行业的从业者一样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雇主。历史上,诸如选秀制度、自由球员补偿制度、工资帽、奢侈税、转会费等,都曾被运动员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告上法庭。
(五)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及所属俱乐部出售比赛转播权
职业体育比赛的高收视率对于赛事的经营者和转播机构来说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共同的利益驱动使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体育俱乐部和转播机构得以联合起来,而他们之间的纽带就是体育比赛的转播权买卖协议。在实践中,这类协议常常表现为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作为卖方集中出售其组织的比赛的转播权,而买方则是极少数传媒巨头,同时协议还是独家的、排他性的。从形式上看,这类协议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因此常常招致反垄断法上的质疑。
(六)其他方面的反垄断纠纷
实践中,职业体育联盟或协会制定的其他行业规章,如反兴奋剂规则、运动员经纪人制度甚至争议解决规则都曾引起反垄断争议,诉诸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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