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欧洲冠军联赛是欧洲足联组织的欧洲最高水平的俱乐部比赛,每年由其下属的成员协会的顶级联赛冠军和部分足球强国中联赛成绩靠前的俱乐部参加。冠军联赛是欧洲最受欢迎的电视节目之一,其每年在转播权上的收入几乎占到了冠军联赛整个收入的80%。
对于决赛阶段所有比赛的转播权,欧洲足联在其每一个成员所在国只与一家电视台签订独家协议,期限一般在4年以上。欧洲足联对与其签订协议的电视台规定了最低限度的转播义务:由于冠军联赛的比赛是在每周的周二和周三进行,因此较强国的转播商必须在免费频道或付费频道上直播周二的比赛,在免费频道上直播周三的比赛,两晚的比赛集锦都得在免费频道播出;对于较弱国来说,如果其本国俱乐部在周二或周三晚有比赛,则该场比赛必须在免费频道直播。一旦转播商履行了上述义务,它就可以自主开发剩余的权利,无论是在免费频道还是在付费频道。
1999年2月,欧洲足联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其出售欧洲冠军联赛转播权的豁免或“否定违法证明”申请。欧洲足联提出的主要理由有:[1]
第一,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为体育比赛中的商业权利,欧洲足联的集中出售行为并未显著地限制竞争。
第二,冠军联赛是由欧洲足联创立的独特品牌,只有集体出售转播权才有利于维护这个品牌;反之,若不得集体出售,无论对于俱乐部、电视台、赞助商还是消费者来说,都会使市场缺乏独特的产品。
第三,通过集中出售转播权,进而集中分配收益,有利于维持大俱乐部和小俱乐部之间的财力和水平的平衡,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职业足球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四,欧洲足联的集中出售方案使得冠军联赛主要在免费频道上播出,观众可以看到更多高水平俱乐部的比赛。(www.daowen.com)
请思考以下问题:
1.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是什么?
2.由足球行业组织集中出售比赛的转播权对于足球运动来说是必须的么?集中出售和由各俱乐部各自出售自己比赛的转播权,各有何利弊?
3.独家转播权协议对于转播机构和球迷的利益有哪些影响?
【目标】了解体育反垄断争议的根源和主要类型,掌握运用反垄断法分析职业体育联盟和协会的有关规则与措施的基本步骤、方法,加深对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内的体育特殊性的理解。
作为法律、经济和体育相交叉的极为错综复杂的地带,体育产业中的反垄断法争议显得尤为引人关注。19世纪晚期以来,随着职业体育赛事的出现,传统上被视为身体教育和娱乐方式的体育活动开始展现出其巨大的经济上的潜力,并逐渐引起了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关注。时至今日,职业体育赛事已被公认为体育产业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利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调整在很多国家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可以说,体育反垄断争议是体育产业化趋势最为明显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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