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又称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作品“独创性”的高低将作品分为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体系对作品提供不同力度的保护,一些独创性不够高的作品通过邻接权来进行保护。与体育相关的邻接权主要包括录音录像制作者、出版者、表演者。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邻接权的一种,体育运动员是否构成表演者近年来在理论研究中讨论颇多。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必须是表演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主体,而运动员所表演的体育赛事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因此从这一层面上来看,我国目前对体育运动员尚无法适用表演者权提供相关保护。(www.daowen.com)
1.其他国家对竞技运动员作为表演者保护的情况。《罗马公约》第9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人”,允许缔约国对“表演者”定义作出扩大解释。[29]巴西则直接将表演者的范围扩展到体育表演和比赛项目中的运动员和运动员组织。[30]日本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规定包括对非著作物表演但却具有公开娱乐性质的公开行为的人,如杂耍演员、马戏演员、体育运动员、魔术表演者等。西方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已由传统的“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扩大到对非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如杂耍演员、马戏演员、体育运动员、魔术表演者等。[31]可见,将运动员纳入表演者的范围进行保护在国际上并不罕见,在长期的实施中也证明了这一规定是符合社会利益发展需求的。
2.我国表演者权未来的发展。随着体育经济的发展,单纯的体育竞技已经不能满足公众,衍生出的体育竞技表演赛越来越热门,例如公众熟知的“NBA全明星表演赛”“拳击表演赛”以及电子竞技领域的表演赛等。2018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体育竞赛表演产业表现为体育竞赛表演组织者为满足消费者运动竞技观赏需要,向市场提供各类运动竞技表演产品而开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与普通的竞技不同,这类表演赛更加注重对技术、战术进行演示或示范,有时还会设计一定的戏剧冲突,增加赛事的精彩程度。
201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送审稿)》曾经对表演者进行了重新定义,将表演者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表演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自然人。[32]随着体育表演产业的发展,未来体育运动员有可能会作为表演者被纳入邻接权的体系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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