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法导论:体育知识产权的特征

体育法导论:体育知识产权的特征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形载体的灭失或转移并不会产生知识产权的灭失或转移的效果。(五)“公权化”管理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但与一般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由使用、自由管理不同,在中国现阶段,体育知识产权往往由管理组织统一实施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公权”色彩。这些都是行政权力干预知识产权私权的体现,使得体育知识在实际使用和管理中呈现“公权”特征。

体育法导论:体育知识产权的特征

体育知识产权具备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同的基本特征,但同时,基于体育产业特殊的背景以及运作方式,体育知识产权又有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无形性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也称为非物质性,是与其他财产权利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与汽车、房屋等有形物相比,知识产权无需依附有形载体而存在。有形载体的灭失或转移并不会产生知识产权的灭失或转移的效果。例如,一件印有耐克标的衣服毁损,并不会导致耐克这一商标专有权的灭失。

(二)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也可称为专有性,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实施专有权利所控制的行为,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垄断性质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一经法律确认即对任何人均具有约束力,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如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情形下,才可以进行使用。

(三)地域性(www.daowen.com)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该国境内。除非依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议等规定,否则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在我国不能受到保护,同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也不能当然地受到保护。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权利有所不同,是纯粹的政治产物,每个国家的社会环境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有所区别,决定了知识产权必然是具有地域性的。

(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制度本质是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互相平衡的产物,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时间的垄断性专有权保护,来换取社会公众得以使用该知识产权来提高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具有时间限制,保护期满后就不再受到保护,该知识产权即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例如,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0年。普通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体育标志等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续展。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续展。有一个例外是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根据《奥利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的保护长期延续无需续权。

(五)“公权化”管理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但与一般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由使用、自由管理不同,在中国现阶段,体育知识产权往往由管理组织统一实施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公权”色彩。例如,《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关于特殊标志的公告》规定“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又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中国足协是其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中国篮球协会曾发布《注册俱乐部及球队名称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各俱乐部及球队的标识在正式使用前应报经中国篮协审批。又如,2018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中国国家队联合市场开发方案》的通知,拟将“中国国家队”称号在一定范围内的商业开发权统一收回,并直接参与相关商务合同的签订。这些都是行政权力干预知识产权私权的体现,使得体育知识在实际使用和管理中呈现“公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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