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练员责任
在英美法上,教练员被视为一种专业职业,所以教练员责任是一种具有特定技能的专业责任。教练员被要求对其所指导的运动员承担避免后者发生伤害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教练员的指导被法院认为低于客观标准,无法针对可预见的风险开展活动,就将承担侵权责任。[89]对于未成年运动员,教练员还被要求负有与父母相当的注意义务。[90]
就我国而言,教练员主要指根据《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在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分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上述标准要求教练员依不同级别需要基本掌握、掌握或掌握先进的运动员训练方法,或可成为教练员注意义务之考量指标。但是,这些教练员一般都受雇于雇主,所以应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进行责任认定。
商业健身会所教练对顾客亦有告知健身注意事项、风险、保护隐私等义务,[91]违者可能发生健身会所与顾客之间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教练员独自承担责任只能是在个人私教之场合。
(二)裁判员责任
裁判员执裁不当亦可引发侵权责任。裁判员注意义务之来源在于依其职业形成的与运动参与人之“特殊关系”,并由此承担了信义义务。[92]显然,这是一种比理性人标准更高的专业人士注意义务。但是,英美判例法表明,由于运动赛事固有风险之存在,裁判员一般仅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承担责任。在Vowles v.Evans案中,裁判擅自允许一名侧翼前锋替补受伤的前卫继续橄榄球比赛,并轻率地让参赛者选择无争议司克兰,导致其中一名参赛者不完全四肢瘫痪,最终法院认定裁判对参赛者的安全漠不关心,违反了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重大过失成立。[93]按照学者的归纳,裁判员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对运动装备、场地设施等进行全面的赛前检查,以确保比赛安全;②保证运动员、教练和观众在其职权范围内遵守所有的安全规则与制度。[94]
就我国法而言,除非在一些非正式比赛中裁判员可能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外,裁判员由于一般为赛事组织者聘任,故应后者为其承担替代责任。但在美国,裁判一般独立参与体育赛事,赛事组织者对其控制有限,就无雇主或替代责任的适用空间,除非雇主就裁判员之雇佣、监督等存在过失。[95]
(三)医疗人员责任
赛事组织者也对参赛者和观众负有提供医疗救助的义务。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15条就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落实医疗保障工作。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疗培训人员和紧急医疗技术人员。在美国法上,医疗人员被视为专业人士,承担高于一般理性人的专家注意义务,认定标准通常包括医疗服务的提供质量和反应速度。整体而言,即使医疗人员从属于学校、体育场馆或者由其他监管方受聘而来,美国法仍认定其独立的责任而非由其雇主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雇主对医疗人员能够发挥控制和指导作用,一些判例亦显示雇主责任成立。[96]就中国法而言,由于医生不能非法行医,故此处主要将在雇主责任框架下进行。
(四)雇主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体育领域雇主责任之认定有助于体育暴力和侵权行为之遏制。从比较法经验看,体育领域雇主责任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其一,俱乐部明知运动员有暴力倾向仍予以雇用,应对运动员在比赛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1997年的McCord v.Cornforth and Swansea City Football Club案中,英国高等法院首次判定足球俱乐部应对其雇用球员的过失承担替代责任。其二,俱乐部应对其默示教练员渲染暴力情绪并指示运动员实施伤害对方运动员的战术而承担责任。在澳大利亚的Canterbury Bankstown Rugby League Football Club Ltd.v.Rogers和 Bugden v.Rogers案中,因为主教练在赛前刺激运动员情绪并导致对方运动员在比赛中被过激行为伤害,橄榄球俱乐部被判为其所雇用的运动员承担替代责任。其三,雇主应为其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利用职权侵害体育参与者的行为负责,这特别表现为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中可能发生的一些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97]
【推荐阅读资料】
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方新军:“利益保护的解释论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范漏洞及其填补方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意]约勒·法略莉:“在游戏表演与身体活动之间:古代罗马的体育与法”,赵毅译,载《体育与科学》2017年第6期。
马宏俊:“体育侵权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载《体育科学》2005年第6期。
李钧:“论过错原则下的体育损害责任”,载《体育科学》2015年第1期。
谭小勇、向会英、姜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制度研究”,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注释】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3]唐先锋等著《特殊领域侵权行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中专门论述有体育侵权。
[4]Cfr.Paolo Cendon,Il diritto private nella giurisprudenza,la responsabilità civile,responsabilità extracontrattuale,X,Torino:UTET,1998,pp.305-389.
[5]参见董小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49~350页。
[6]参见[英]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体育法》,郭树理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7]Cfr.Lucio Colantuoni,Diritto Sportivo,Torino:G.Giappichelli Editore,2009,pp.330-357.
[8]f Frédéric Buy,Jean-Michel Marmayou,Didier Poracchia,Fabrice Rizzo,Droit du Sport,Issy-les-Moulineaux:LGDJ,2018,5e édition,pp.561-578.
[9]See Klaus Vieweg,Andreas Krause,“Germany”,in Hendrickx Frank ed.,International Encyclopaedia of Laws:Sports Law,Alphen aan den Rijn,NL: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3,pp.91-96.
[10]See Glenn M.Wong,Essentials of Sports Law,Senta Barbara:Praeger,2010,4th ed.,pp.105-155.
[11]See Takuya Yamazaki,Sports Law in Japan,Alphen aan den Rijn,NL: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8,2nd ed.,pp.41-47.
[12]Cfr.Giuseppe Liotta,Laura Santoro,Lezioni di Diritto Sportivo,Milano:A.Giuffre,2009,pp.191-207.
[13]参见梁恒:“关于侵害中学生体育权利行为的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14]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15]参见方新军:“利益保护的解释论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范漏洞及其填补方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16][意]约勒·法略莉:“在游戏表演与身体活动之间:古代罗马的体育与法”,赵毅译,载《体育与科学》2017年第6期。
[17][英]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体育法》,郭树理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18]Cfr.Massimo Franzoni,L’illecito,Milano:A.Giuffre,2010,pp.190ss,419ss,1208ss.
[19]See András Nemes,Sports Law in Hungary,Alphen aan den Rijn,NL: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8,2nd ed.,p.173.
[20]参见马宏俊:“体育侵权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载《体育科学》2005年第6期。
[21]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0页。
[22]参见李钧:“论过错原则下的体育损害责任”,载《体育科学》2015年第1期。
[2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3页。
[24]参见马宏俊:“体育侵权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载《体育科学》2005年第6期。
[25]范兆城:“国际体育赛场暴力侵权纠纷的民事解决方式研究”,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26]澳大利亚体育法著作对体育侵权范围的界定较为狭窄,论述重点主要聚焦于体育活动中人身性的过失侵权。See David Thorpe,Antonio Buti,Chris Davies,Paul Jonson,Sports Law,South Melbourn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3rd ed.,pp.221-330.
[27]范兆城:“国际体育赛场暴力侵权纠纷的民事解决方式研究”,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28]例如在Hackbart v.Cincinnati Bengals,Inc.and Charles Clark一案中,原告Hackbart在橄榄球比赛过程中受到被告 Clark 的袭击,但这个情况在比赛当时都未引起双方及教练,乃至裁判官员的重视,直到数周后,原告因身体疼痛无法参加比赛而丢掉职业球员资格,并进行身体检查时才发现,因被告的袭击行为导致了原告脖颈受到损害。See Hackbart v.Cincinnati Bengals,Inc.and Charles Clark,601 F.2d 516;444 U.S.931[1979].转引自范兆城:“国际体育赛场暴力侵权纠纷的民事解决方式研究”,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29]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
[3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31]参见谭小勇、向会英、姜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制度研究”,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32]参见徐翔:“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适用”,载《体育科研》2017年第2期。
[3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34]参见孟想:“论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黑龙江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35]参见杨云飞:“论竞技体育过程中运动员人身侵权责任”,浙江工商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6]参见赵毅:“以民法为中心的体育法—对意大利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初步观察”,载《体育与科学》2014年第5期。
[37]参见陈汉:“意大利法中的危险责任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兼评《侵权法草案》第二稿第九章”,载费安玲执行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从古代罗马法、中华法系到现代法: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6~335页。
[38]参见李一娴:“论意大利侵权法中危险活动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应用”,载费安玲执行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从古代罗马法、中华法系到现代法: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6~344页。
[39]参见赵毅:“从公平责任到损失分担之嬗变—近年我国法院裁判体育伤害案件的最新立场”,载《体育学刊》2014年第1期。
[40]参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少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www.daowen.com)
[41]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页。
[42]参见柯伟才:“公平责任之反思—以羽毛球运动员之间的意外伤害案件为例”,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43]刘可:“学校为何怕开体育课”,载《北京日报》2014年4月8日,第3版。
[44]参见李响编著:《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427页。
[45]参见刘雪芹、黄世席:“美国户外运动侵权的法律风险和免责问题研究—兼谈对中国的借鉴”,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46]参见韩勇:“体育伤害自甘风险抗辩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体育学刊》2010年第9期。
[47]参见杨立新:“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载杨立新主编:《侵权司法对策》(第3辑),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48]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49]参见黄文煌:《阿奎流斯法—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9页。
[50]参见程啸:“论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51]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346页。
[52]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0页。
[53]参见美国法律研究会编:《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A节。
[54]See McAdams v.Windham,94 So.742(Ala.1922);Hart v.Geysel,294 P.570(Wash.1930).转引自董晗:“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55]See Andrew J.Turro,“Tort Liability in Professional Sports”,ALB.L.REV.,44(1980),696-697.转引自董晗:“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56]See Note,“Consent in Criminal Law:Violence in Sports”,MICH.L.REV.,75(1979),148-169.转引自董晗:“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57]See Turcotte v.Fell,502 N.E.2d 964(N.Y.1986).转引自董晗:“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58]参见郑佳宁:“竞技体育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载《体育学刊》2015年第4期。
[59]See People v.Fitzsimmons.11 N.Y.Crim.R.391,69 N.Y.St.Rep.191,34 N.Y.S.1102.转引自范兆城:“国际体育赛场暴力侵权纠纷的民事解决方式研究”,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60]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少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61]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62]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4~445页。
[63]参见李世刚:《法国合同法改革—三部草案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08~211页。
[64]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36页。
[65]参见吴志正:“运动参与者于运动中对他人人身侵害之民事责任”,载《台大法学论丛》2013年第1期。
[66]See David Ibbetson,“Athletics in Ancient Law”,Leg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12.2(2012),98-101.
[67]Tomjanvich v.California Sports,Inc.(1979)U.S.Dist.LEXIS 9282(S.D.Tex.1979).转引自韩勇:“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载《体育学刊》2013年第1期。
[68]Agar v.Canning(1965),54 W.W.R.302(Man.Q.B.),aff’d.(1966),55 W.W.R.384(Man.C.A.).转引自韩勇:“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载《体育学刊》2013年第1期。
[69]Bourque v.Duplechin 331 So.2d 40(La.Ct.App.1976).转引自韩勇:“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载《体育学刊》2013年第1期。
[70]Nabozny v.Barnhill,45 U.MO.K.C.L.REV.119(1976).转引自韩勇:“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载《体育学刊》2013年第1期。
[71]Ross v.Clouser 637 S.W.2d 11(Mo.1982).转引自韩勇:“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载《体育学刊》2013年第1期。
[72]Linda S.Calvert Hanson and Craig Dernis,“Revisiting Excessive Violence in the Professional Sports Arena:Changes in the Past Twenty Years?”,Seton Hall Journal of Sport Law,6(1996),147.转引自范兆城:“国际体育赛场暴力侵权纠纷的民事解决方式研究”,福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73]参见韩勇:“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载《体育学刊》2013年第1期。
[74]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
[7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300号民事判决书。
[76]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5260号民事判决书。
[77]参见卜君:“论《全民健身条例》对我国公民健康权的保障”,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78]参见邵庆平:“棒球比赛中观众遭飞球击伤的责任探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7年第11期。
[79]参见钱侃侃:“论体育比赛观众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以贝尼杰诉底特律老虎公司案为例”,载《凯里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80]参见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
[81]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865号民事判决书。
[82]参见卢莎莎:“体育场地侵权责任研究”,载《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83]参见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
[84]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
[85]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2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
[86]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
[87]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
[88]参见赵毅、周金荟:“学校在体育课伤害中负有何种安全保障义务”,载《中国学校体育》2016年第3期。
[89]See Neil Partington,“Legal liability of coaches:a UK perspective”,Int Sports Law J,14(2014),232-241.
[90]See Glenn M.Wong,Essentials of Sports Law,Senta Barbara:Praeger,2010,4th ed.,p.110.
[91]参见罗嘉司、屈晓宇:“论我国私人健身教练行业法律规制的构建”,载《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92]参见纪志敏、贾文彤、杨维:“英美判例中的体育比赛裁判员过失侵权问题研究”,载《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93]2003 1WLR 1607(CA).
[94]参见张洪振、赵立立、姜世波:“裁判员过失致人人身损害之民事责任探讨”,载《体育与科学》2016年第2期。
[95]参见张洪振、赵立立、姜世波:“裁判员过失致人人身损害之民事责任探讨”,载《体育与科学》2016年第2期。
[96]See Glenn M.Wong,Essentials of Sports Law,Senta Barbara:Praeger,2010,4th ed.,p.138.
[97]参见张鹏、戚俊娣:“体育领域雇主替代责任适用研究”,载《体育科学》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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