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活动组织者责任—《体育法导论》

体育活动组织者责任—《体育法导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该款专门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需考虑规范本身的目的。在1176条的整体架构下,体育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认定需在尊重体育活动之特殊性下予以谨慎考量。但对其他被告,包括台北县新庄体育场和参赛双方队伍统一棒球公司及兴农职棒公司,前者非职棒活动从业者且无设施设置或保管欠缺情形,后两者则因无相关安全维护义务,皆无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体育活动组织者责任—《体育法导论》

(一)体育活动组织者对运动参与者的责任

体育活动组织者的侵权在侵权法上,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故《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1201条的规定”。然而,该款专门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需考虑规范本身的目的。在1176条的整体架构下,体育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认定需在尊重体育活动之特殊性下予以谨慎考量。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条所指,“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在体育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被告为主办方还是承办方常产生争议。在“袁文杰、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指出,“虽然该赛事的主办单位是宾川县水果行业协会,但具体承办单位是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整个赛事的组织者、实施者均为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因此宾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74]

运动项目的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在认定体育活动组织者责任上意义重大。在“南京滑翔伞致死案”中,法院认定,“根据《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持有A级证书的人可以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但本案双方确认事发的起飞地与降落地高度落差超过了100米,按照规定,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形下石星明不能单独飞行。吴大江召集活动,石星明报名参加,吴大江应清晰地认识到,对于刚取得A级飞行执照不久的石星明而言,以其飞行能力与飞行资质,若无教练陪同指导,是不能在事故发生地飞行的,超过100米的飞行高度、降落地点附近的高压线均会对石星明的飞行安全构成威胁,增加石星明飞行的危险性。……故应认定吴大江对于石星明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75]同时,也需考虑体育运动本身的风险性,正确认定体育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与运动伤害的因果关系。在“厦门马拉松替跑猝死案”中,法院即认定,“尽管李晓华违规转让参赛资格,文广体育公司在报名、领取参赛包、检录以及参赛过程中存在疏漏,使得吴志钢作为替跑者通过检录参加并完成比赛,但二者的违规和疏漏行为与吴志钢因过量运动猝死这一后果之间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可归责因素。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李晓华、文广体育公司的违规和疏漏行为与吴志钢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76]

还需注意的是,不同运动项目风险性不同,项目活动组织者的注意义务也应有异。在美国,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风险将运动项目分为四级:普通级为健美操排球足球篮球网球、田径、高尔夫、板球、棒球、水球等;第二级包括高山滑雪、划艇、橄榄球游泳、潜水、体操等;第三级有摔跤、拳击武术空手道、蹦极、攀岩赛马漂流等;第四级为跳伞、滑翔伞等。[77]显然,级别越高,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也更高。(www.daowen.com)

(二)体育活动组织者对观众的责任

就观众受伤问题,哪怕伤害直接由运动员引起(比如棒球比赛中观众被球击伤),运动员一般也不承担责任,而仍考量的是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就我国台湾地区的裁判经验而言,“板桥地方法院”2006年诉字第1016号判决显示,赛事组织方未尽防止观众被界外球击上看台受伤之“相当之注意”,应负赔偿责任。但对其他被告,包括台北县新庄体育场和参赛双方队伍统一棒球公司及兴农职棒公司,前者非职棒活动从业者且无设施设置或保管欠缺情形,后两者则因无相关安全维护义务,皆无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学理上对该判决的批评认为,此种相当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迫使看台架设极高之护网,妨碍球迷的现场观赛乐趣,故此种危险是否得因相当注意而避免,值得怀疑;另体育场馆既然未架设相当高度之护网架设却又被认定无防护义务,亦值商榷。[78]

就美国法而言,司法实践支持观众意外受伤提起诉求的情况不多。一方面,基于自甘风险原则,观众一般在观赛时会明确知道物体飞离赛场造成伤害的潜在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不包括观众席的坍塌);另一方面,活动组织者之注意义务标准虽然要高于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但仍然是一种有限义务,如果仅存在给原告造成损害的轻微可能性时,不足以构成注意义务之违反。在赛车偏离跑道撞上观众、曲棍球击中观众、马球或赛马的马匹撞倒观众、铁饼砸到观众等案件中,赛事组织者都得以免责。[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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