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体育法导论:受害人同意对体育侵权的免责

体育法导论:受害人同意对体育侵权的免责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但受害人同意也是体育侵权中广被引用的免责事由。[49]一般认为,受害人同意适用于故意侵权,受害人只有针对他人故意的侵权行为才可能予以同意,而过失行为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受害人不可能“同意”。[50]在体育侵权中,亦应严格秉持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在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

体育法导论:受害人同意对体育侵权的免责

尽管《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但受害人同意也是体育侵权中广被引用的免责事由。王泽鉴教授即认为,“参与运动或游戏者,默示在他人于不违反运动或嬉戏规则下,愿意忍受此种运动或游戏通常所生之损害,此即判例学说所谓之‘默示承诺阻却违法’”。[48]然而,正如学者提到的那样,“无论在罗马法还是在现代法中,作为阻却不法事由的自甘冒险和受害人的同意,两者界限模糊而难以区分”。[49]一般认为,受害人同意适用于故意侵权,受害人只有针对他人故意的侵权行为才可能予以同意,而过失行为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受害人不可能“同意”。[50]在体育侵权中,亦应严格秉持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在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由于“故意”伤害对手为规则所允许,甚至是比赛的主要看点,运动员之参赛行为又表明其对可预见的身体损害予以默示同意,此时在可预见的身体伤害范围内,如足球比赛中常见的因被对方踢倒而导致的软组织挫伤,侵权人可以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理由。但正如学者提到的那样,进入拳击场就意味着同意被打,[51]但是,如果这种同意的内容是折断四肢,则属违背公序良俗,不发生阻却违法的效力。[52]

在美国法上,同意意味着对某种行为发生或权益侵犯之实际认可。[53]一般而言,同意也是格斗等故意侵害项目的抗辩事由。早期,美国法院判例倾向于把格斗比赛中的一些行为皆拟制为原告事先同意的。[54]其后法院和学理立场不断收紧:有的将同意范围限于比赛规则明示的内容和格斗比赛之固有习惯;[55]另有观点将同意限于对方行为之可预见性;[56]还有将同意要件与比赛本身的必要性和固有性联系起来。[57](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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