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告侵权案例|体育法导论|损失分担判决

被告侵权案例|体育法导论|损失分担判决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比赛中,袁某跳起投篮,被告严某为断球拦截,其手不慎拍到袁某右眼而致后者右眼受伤。事发后,严某及其母亲一同陪袁某就医。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该伤势未构成伤残程度。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的损失分担条款,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支出。

被告侵权案例|体育法导论|损失分担判决

【引例】2013年8月17日,原告袁某及其同学在上海某公园篮球场遇到一同前来打篮球的严某等人,经协商双方自行组队进行三对三的非正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袁某跳起投篮,被告严某为断球拦截,其手不慎拍到袁某右眼而致后者右眼受伤。事发后,严某及其母亲一同陪袁某就医。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该伤势未构成伤残程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初审认为,“篮球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竞技体育活动,原告与被告严某作为已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认识到在篮球比赛中所固有的运动参与风险,对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严某事前无法预知,同时在比赛中也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事后,被告严某也陪同原告前往医院就诊,故被告严某没有过错,这一起伤害事故是意外伤害事件”。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的损失分担条款,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支出。[1]

在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但二审法院说理态度迥异:“意外伤害是指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而本案之伤害则是在非正规篮球比赛中不慎所致,应属于过失侵权。”二审的观点是,伤害发生于业余非正规篮球比赛中,涉案双方均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篮球运动本身的风险因素应有一定认识,如发生过失伤害,加害方固然应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而受害方基于其甘冒风险的行为,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属于共同过失之情形。由此,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2](www.daowen.com)

请思考: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的过失是如何认定的?体育运动参与者的甘冒风险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过失?

【目标】通过案例分析、法条释义和比较法考察,掌握体育侵权的界定与归责原则、体育侵权的免责事由、体育侵权的类型以及损害赔偿和体育保险制度的构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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