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实践中,体育经纪合同的解除主要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情况。
(一)约定解除
我国《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体育经纪人和运动员、体育组织等委托人双方协商,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二是体育经纪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约定的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我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该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法定解除体育经纪合同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然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致使体育赛事不能如期举办。这种情况下,赛事主办方可以依法解除相关的体育经纪合同。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运动员明确表明自己将不参加约定的赛事推广活动,体育经纪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体育组织没有按时支付佣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支付,体育经纪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里的关键是违约行为导致体育经纪合同签订时双方追求的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履行原合同已经没有意义,因此,允许守约方依法解除合同。如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遭禁赛处罚,已经不能在体育经纪合同期内参加任何比赛,体育经纪人即可以解除合同。
(三)任意解除
我国《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法律赋予了委托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该规定对体育经纪合同同样适用。委托合同具有特定人提供劳务的性质,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如果这种信任关系丧失,强制履行不仅没有意义,还容易侵犯被强制方的人身利益,因此,委托合同虽然明确约定有履行期限,但该期限本身不具有强制力。
【推荐阅读资料】
李建星:“体育赞助合同冲突的法律规制路径”,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9年第11期。
袁绍义:“论体育赞助行为的法律适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胡永南、吴斗雷、胡惕:“我国体育赛事合同特点与法律适用研究”,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白莉莉、冯晓露、乔凤杰:“中美体育经纪行业比较—兼论中国体育经纪行业制度优化”,载《体育学刊》2017年第5期。
【注释】
[1]刘文董、张林:“赞助、体育赞助的性质”,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胡利军:“我国体育赞助的现状分析”,载《体育科学》1999年第6期。
[3]刘文董、张林:“赞助、体育赞助的性质”,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4]Ronald E.McCarrille,“The Effectiveness of Selected Promotions on Spectators Assessments of a Nonprofit Sport Event sponsor”,Journal of Sport Management,12(1998).(www.daowen.com)
[5]es Thwaites,Andrew Carruthess,“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Sponsorship Theory:Evidence From English Club Rugby”,Journal of Sport Management,12(1998).
[6]Meenaghan John A,“Commercial sponsorship”,European Journal of Marketing,7(1983).
[7]蔡俊五、赵长杰:《体育赞助—双赢之策》,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9]汪传才:“体育赞助的法律规制”,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0]“印度尼西亚立法禁止烟草公司赞助娱乐及体育活动”,载http://www.etmoc.com/world/Newsli-st?Id=4928,2020年8月18日访问。
[11]邓春林:“体育赞助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2]参见袁绍义:“论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13]邱聪智:《债法各论》,台北自办发行1994年版,第74页。转引自姚欢庆、陈亚飞:“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14]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15]“北京奥运会志愿者行动计划 赛会志愿者项目”,载http://2008.sohu.com/20060809/n244708913.shtml,2020年8月18日访问。
[16]闫成栋:“大型体育赛事赛会志愿者的地位及其相关法律责任”,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17]田思源:“北京奥运会与我国志愿者立法”,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
[1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9]关于体育经纪人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问题,详见第五章第一节。本章侧重于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体育经纪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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